(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是怎样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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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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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索赔期限是怎样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2索赔期限如下: 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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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空货物来说的民航索赔人是谁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9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民用航空法》第116条,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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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是如何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4关于索赔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索赔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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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需要请律师吗(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9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限额根据中国民航局1996年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45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