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监事的独立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44:31 123 人看过

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第一个层面: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性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规范尚存在明显不足,应将可能严重影响监事公正客观履职的利益冲突要件作广义理解,也就是将其理解为董事或高管职务与监事职务的互不相容性,同时其范围也应相应地扩展至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和竞争公司。此外,鉴于监事合格履职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我国未来公司法规范应对一人兼任监事职务数量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最后,为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高危人群进入监事队伍,未来的公司法规范应对独立监事的数量作出建议性规定,并要求监事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以便股东大会排除不适格的候选人。

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第二个层面: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及丧失。在这里讨论的核心是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涵。德国公司法规范中(特别是《股份法》和2012版《准则》)的独立性概念并不意味着监事绝对不得为他人利益行为,而在于防止监督不足的发生。因此,如何保证监事独立于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董事会或者控股股东能够基于其与某监事之间的个人或业务关系而对该监事施加影响,并进而严重破坏该监事决策时的客观性,那么此时该监事丧失独立性。考虑到监事陷入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很大,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频繁出现监督不足的状况,应当将未被《准则》明确承认的、可能导致监事丧失独立性的情形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是故,职工监事原则上应被视为具备独立性。德国立法者和《准则》制定者所界定的监事独立性概念对于进一步强化监事仅为公司利益服务的意识大有裨益,德国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也由此得到进一步改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立法者可以考虑通过明确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来保证监事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进而提升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笔者建议立法者尽可能全面而清晰地列举可能导致监事丧失独立性的所有情形,例如当某监事与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公司机构、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某种业务或个人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可能导致重大且持续性利益冲突的产生时,则可以认定该监事已丧失独立性。具体来讲:首先,可以对业务关系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也就是说可以将其理解为两者之间定期或依据长期债务关系形成的所有业务往来,即经济上的对待给付;而对个人关系则应作限缩性解释,认为其只包括近亲属关系,比如配偶(伴侣)、亲生子女、配偶(伴侣)的子女以及享有生活费请求权的家庭成员。其次,可以将重大且持续性的利益冲突理解为一种现实的危险,即某监事的个人利益或者其代表的第三人利益极有可能诱使或迫使其违反仅为公司利益服务的义务,并进而影响其参与监事会决策时的客观性。不过,此类利益冲突是否确实影响监事的判断力和客观性要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武断地认为有关监事在参加所有监事会决策时都已丧失独立性。若能认定确实存在此类利益冲突,监事的客观性也因此受到影响,则应禁止有关监事参与监事会的讨论和决议,甚至可以直接免除其监事职务。因为此时已经可以确定他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合格履职。不过,为防止公司频繁发生监督不足的状况,并尽可能保持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可以考虑对相关监事进行隔离观察或者短时间停止其职务行为。最后,虽然职工监事的职工属性及其所肩负的代表职工利益的义务可能在个别情况下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但由于此类利益冲突并非产生于其劳动关系或其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而是产生于其所肩负的维护职工共同利益的义务,因此其决策极少受到董事会的不当影响并能够较好地保有其独立性。

(原文标题: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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