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一项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1:55 454 人看过

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邢伟(怀有6个月身孕)被杀,李被屈打成招为杀妻凶手,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7月,在李化伟服刑14年之后,杀人真凶落入法网。

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4人,6年之内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了3次死刑,后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从而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被告人连续多次判处死刑及发回重审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宣告无罪6617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2591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026人,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蒙冤受屈。

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落入法网。

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

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

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

的法律依据。

宣告无罪的种类、案件及其法律后果

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有二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第一种宣告无罪的情形中,包括被告人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也包括被告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如小偷小摸),还包括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许多犯罪都规定了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就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确定。

在第二种宣告无罪的情形中,就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客观事实本身而言,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这时所作出的宣告无罪判决,只是一种附条件的推定,这个条件就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无论哪种宣告无罪的情形,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是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都是无罪只是在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中应当如实表述本案是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理由。

在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在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的规定,在释放被告人后就必然涉及到对被告人关押期间的国家赔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还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作出羁押决定或者有罪判决的司法机关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遵循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的司法实践
    择一重罪的情况: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通常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又构成盗窃罪的想象竞合5、危险行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违法经营、违法行医、违法采供血等犯罪的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8、绑架经过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9、抢夺罪,因用力过重招致被害人跌倒的仍定抢夺罪;使人重伤、丧命的,同时构成过失使人重伤、过失使人丧命罪的、择一重罪。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哪个更重1、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没有可比性
    2023-07-10
    458人看过
  •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应用与实践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几个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指导整个环境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贯穿整个环境行政诉讼各主要阶段的基本准则。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必须遵守所有行政诉讼所共同遵守的司法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环境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一般的诉讼活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对于这一类原则,本书将不再作详细的解释。第二
    2023-07-08
    188人看过
  •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规定如下:1、伪造货币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如何认定伪造货币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2023-07-03
    202人看过
  • 疑罪从无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从刑事诉讼目的引申出的规则,一般和沉默权配套,是犯嫌被告的角度看,在法官最终定罪之前他们在身份上不能被看作有罪的人,可以引申出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被区别于其它诉讼参与人和公诉人,法官来对待,我国只适当的采用该原则。疑罪从无,是从法官的角度来看的,在刑事诉讼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下,法官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后如果认为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一、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中,无罪推定主要强调了以下三点:(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2023-03-06
    86人看过
  • 用实例解析“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本来就是一项众所周知的司法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首先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曾经是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其次,“疑罪从无”原则应当成为一种工作常态。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从轻处理或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最后,“疑罪从无”原则能否造就一种崭新的司法环境。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让法律人为之欢欣鼓舞。什么叫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
    2023-07-29
    346人看过
  • 网络犯罪刑罚的司法实践与裁判原则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等情形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2.主体为一般主体;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
    2023-07-12
    90人看过
  •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初探
    「摘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尚处于初步阶段,本文就如何认定疑罪、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关键词」:疑罪彻底性有倾向的选择性被动性相对性什么是疑罪是一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疑罪处断原则的理论前提。如何处理刑事疑罪案件体现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理论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标志。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在适用上还并不彻底,具有中国特色。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明立法现状的可行性和需完善性,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原则提供借鉴。一、何谓疑罪疑,是指不能确定是否真实,不能有肯定的意见,不能确定
    2023-04-22
    68人看过
  • 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一、怎样做无罪辩护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
    2023-03-14
    286人看过
  • 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和实践
    社区矫正所应遵循的主要的工作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党的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在当前的社会中,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具体措施,不可能只由一个机构独立实施,而是需要多个部门互相配合。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更好地帮助改造2、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虽然要求被矫正人按照规定进行,但并非是一种刑罚,所以更多的目的还是帮扶,以便其重新更好地投身社会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
    2023-07-01
    472人看过
  •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随着新派刑法学在西方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绝对走到相对,内在含义发生了许多变化,如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允许类推解释和有条件溯及既往、相对确定法定刑等。但是,其限制国家刑罚权任意发动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所体现出的国家必须有言在先的宗旨没有改变,因而还是具有内在生命力的。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早在1908年颁布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曾经得以确立,同时废除了沿用上千年的比附援引。1997年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再次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个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费了几近百年的时间,却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刑事立法上的天然欠缺以及对立法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刑事司法部门不断面临难题。实际上,在刑法没有完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司法机关针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仍然依法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绝大多数个
    2023-06-12
    138人看过
  • 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及其实践
    以OECD准则为蓝本,结合国际立法经验,笔者主张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采取以下原则:第一,直接原则。第二,目的明确原则。第三,公开原则。第四,完整正确原则。第五,限制利用原则。第六,安全保护原则。如何保护个人信息1.自我保护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或完成操作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定期更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允许匿名登录的网站尽量选择匿名登录。2.技术保护网站运营商应当自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增强用户信息访问权限、对可能有不法意图的注册用户进行监测等,把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管理好个人信息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最小化以至杜绝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做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拓展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在网站个
    2023-07-15
    51人看过
  • 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废止了类推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此,《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累犯的后罪,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却没有明确后罪是法定刑为徒刑以上,还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确定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适用累犯。一、缓刑属于累犯吗不构成,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别累犯:是指
    2023-06-19
    174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的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重要完善,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这一规定对于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意义重大,是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笔者通过对不起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存疑不起诉案件有日趋增多的趋势,应引起相应的重视。笔者试就存疑不起诉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求能达到更好地行使不起诉权的目的。一、存疑不起诉案件适用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有两个:1、由谁负责补充侦查?法律规定可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现在多数人赞同由公安机关补查,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第一,公安机关查过该案,熟悉侦查的过程和症结所在,加上其侦查装备水平优于检察机关,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劳动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这一做法也是宪法
    2023-06-11
    164人看过
  • 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一、定罪免刑是否还用开庭定罪免刑是否还用开庭取决于:1、在被法院判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推定为无罪,可以看出,定罪必须经过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得出结果,必须开庭审理;2、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无罪或者无法成立罪名,案件应当撤销;3、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补充侦查罪名仍未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刑拘在逃是不是就是有罪刑拘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等方式追逃。在刑事司法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2023-03-08
    16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应用?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刑事诉讼的原则指的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应该注重证据,注重细节,尊重科学,疑罪从无,注意辨论双方争论焦点。
    • 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05
      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
    • 遗弃罪司法实践原则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1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 疑罪从无原则的义务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30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案件证据存在疑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但影响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 疑罪从无原则的法条怎么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8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