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2002年考入北京物资学院,为了准备专升本考试,他租住在该校教师宿舍楼而没有住宿舍。杨母说,儿子学习用功,只想拿到本科学位后当个成功的基金经理。2006年12月28日,该校校园网留言板上出现两条不当言论网帖,学校调查发现,发该帖IP地址与杨某的电脑相同,因此找到杨某调查。杨母说,当时儿子表示网帖不是他发的,其电脑平时不关机,同学串宿舍时经常玩,很多同学都有租住房间的钥匙。但校方要求杨某指出发帖人到底是谁,否则杨某就难辞其咎。2007年1月起,校方多次调查杨某,要求他承认问题,调查现场还架设了设备,对询问过程进行摄像录音。
记者在录像截屏中看到,杨某当时的表情显得紧张、焦虑。杨母说,当时学校还警告儿子周末不许回家、不许离校,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开手机保证随传随到接受调查。接受一段时间调查,杨某回家后对母亲说,觉得没有尊严,人格被侵犯了。此后,原本性格平和的杨某情绪出现异常,时常一个人呆着不动,沉默寡言。当年7月,杨某开始出现比较严重的幻听、幻想,总觉得有人跟踪他,甚至乱发脾气打骂家人、砸东西,此后父母报警将儿子送进精神病院。翌年1月,杨某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鉴定认为与调查有关
2008年,杨某的父母以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将北京物资学院起诉到通州法院索赔医疗费等70万元。一审中校方称,他们对杨某的教育正当,不存在人身侵权,所做的工作都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教育管理职能。
同时杨某在离校半年后才确诊患精神病,与学校无关。对于扣留杨某档案一事,学校辩称是为了让杨某接受教育,事实上学校也未将网帖的事写进档案。
杨母和校方均申请对杨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认为,杨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抗挫折、应激能力差,校方履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行为起了增荷作用,与产生此精神障碍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在接受鉴定人员询问时,杨某所在居委会人员和居民都称,小伙子个性活泼开朗,2006年以前都很正常,也未听说杨家有人有精神病史。
但这份鉴定结论并未得到认可,2009年9月,通州法院一审认为,杨某要求学校赔偿的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起诉。杨某父母提出上诉后,去年8月13日,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杨母说,今年5月5日,她和校方曾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一次调解,她主动将原来的赔偿请求降低到30万元,但校方坚持只同意赔偿10万元,最终调解因差距过大未能达成。
校方称未限制其离校
昨天下午,北京物资学院派出一名办公室负责人和律师到庭应诉,杨某父母代其出庭。由于杨某父母计算了近4年的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等,将诉讼请求增加到170万元,校方表示需要申请15天的答辩期,法官随后宣布休庭。
校方新闻发言人胡某君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父母所讲的情况不完全是事实,学校并没有对杨某进行监控或限制他离开学校,他在毕业前很多课程都照常考试,学校也没有给他任何处分。学校的调查只是为了找到发帖者进行教育,学生承认了错误就得了。杨某的宿舍是他一个人住,如果不是他发的,哪个同学去过宿舍他应该能指出来,但杨某却说不出是谁,这说不过去。对于此案发回重审,胡某君表示既然已进入法律程序,校方就等待法院的判决。
-
大学生遇车祸家属索赔42万
374人看过
-
机长辞职航空公司索赔千万案机长赔170万
389人看过
-
坠亡女大学生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败诉
311人看过
-
大学生犯罪常见类型
358人看过
-
行李箱门撞死人家属索赔78万
272人看过
-
大学老师告方舟子微博侵权索赔30万
212人看过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
-
大学生过失犯罪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9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
-
-
大学生学习家庭的意义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6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所以学习婚姻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
欠款170万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