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债权债务中的债权代表可以带有法律风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21:34:10 88 人看过

经营项目的风险,如果公司涉及非法运营情况,查出股东负有责任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公回司经营走私,倒答卖发票等。经营过程不规范风险,比如公司偷税漏税,虚假账目,或者涉嫌其他的关联案件,如行贿,洗钱,股东要承担责任。公司经营破产风险,如公司与银行、外部企业、个人之间的债务,股东有偿债责任的

一、股东出资不实如何维权

维权办法如下:

1、全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及时支付不足部分,并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偿还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让公司股东为其债权买单,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导致其他实际投资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低于虚假投资股东的利益,风险较高;

2、全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本质上,公司章程是股东与股东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出资等相关事项发起的协议,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即违反股东之间的义务。当然,已履行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实收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回出资或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支付出资,取得股权,并与公司形成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此关系,公司可以向未实际支付出资的股东索赔债权,要求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支付剩余资本,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企业破产清算股东的债权会怎么处理?

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又显然超过注册资本提供的资金,在对外融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股东就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甚至股东明知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较大,本来股东应提供更多的股权投资,但股东故意规避股权投资,而是向公司提供贷款进行债权投资。这种情况下,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公司财产分配,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它债权人利益。实际上,股东通过将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权投资在新《公司法》下转化为了债权投资,从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责任保护,进而将有限责任的风险完全外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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