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东申请国家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4:11 157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1)一中法委赔字第5号

赔偿请求人曹建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民警。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宿舍。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叶上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曹建东于2001年7月5日以错误逮捕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付其被错误逮捕269天的赔偿金、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对曹建东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2001年9月3日,曹建东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京检一分确复决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驳回曹建东的申请,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2001年9月16日,曹建东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逮捕为由,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赔偿其被违法羁押269天的赔偿金;2、返还被扣押的寻呼机并恢复原状;3、赔偿因被逮捕而辍学在此之前已交纳的学费1480元;4、赔偿律师费5000元;5、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6、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经审查,曹建东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于2001年9月24日对此案正式立案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曹建东因涉嫌徇私枉法于1999年6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曹建东涉嫌徇私枉法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12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曹建东起诉的意见。同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石刑初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准许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0年3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京石检不诉字(2000)第2号不起诉决定,以曹建东徇私枉法一案,现有证据尚欠充分,经过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曹建东不起诉。同日,曹建东被释放。2001年7月5日,曹建东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以在对曹建东批准逮捕时,有证据证明曹建东有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存在,不属错误逮捕为由,对曹建东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2001年9月3日,曹建东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京检一分确复决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办案程序合法,对曹建东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决定并无不当为由,驳回曹建东的申请,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撤回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确认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在案佐证。

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属经依法确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曹建东宣布的不起诉决定书,已是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法定确认,曹建东申请国家赔偿无需再行确认程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赔偿请求人曹建东无罪逮捕并羁押269天的行为,显系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曹建东的人身自由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对赔偿请求人曹建东予以国家赔偿,并应为曹建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应支付赔偿请求人曹建东269天的2000年度全国职工的日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宣布的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7.33元),共计人民币10041.77元。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曹建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寻呼机被扣押,故赔偿请求人曹建东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寻呼机并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曹建东要求赔偿的学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曹建东被错误逮捕并无罪羁押269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0041.77元(以每日37.33元为标准)。

二、对赔偿请求人曹建东要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学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及要求返还寻呼机的请求不予赔偿。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长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09: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拘留相关文章
  • 郭某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1999)一中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请求人郭某生,男,五十三岁,汉族,原中国银行总务部房管处处长。住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七号楼3-204号。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田某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樊某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复议机关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定代表人叶上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赔偿请求人郭某生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以错误逮捕和违法使用暴力侵犯其人身健康权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七千元;二、支付医疗费及今后治疗费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赔偿误工损失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八千六百元;五、赔偿家庭财产报失及利息损失人民币二万二一于八百零六元六角三分;六、赔偿精神损失费人
    2023-06-06
    210人看过
  • 沈某安申请国家赔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0)一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沈某安,男,49号,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原北京大兴工业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兴政东里31号楼5单元101号。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沈某安于1999年11月8日,以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其错误判决和错误逮捕为由,向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一、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赔偿其1992年6月8日至1994年12月31日的赔偿金2万元人民币、公民权益及身心精神等方面的损失180万元人民币;二、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1月11日的赔偿金16万元人民币、公权益及身心精神等方面的损失360万元人民币;三、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向其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
    2023-06-06
    256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申请程序
    (一)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二)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三)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四)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
    2023-03-17
    284人看过
  • 周世光申请国家赔偿案
    [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9日[裁判字号]:(2001)黔高法赔字第2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周世光,男,1946年8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安顺支行行长,现住安顺市虹山东路29号。赔偿请求人周世光于2001年10月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周世光,男,1946年8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安顺支行行长,现住安顺市虹山东路29号。赔偿请求人周世光于2001年10月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被无辜关押2年零26天;请律师诉讼费用8200元;从1994年7月至2001年3月近7年用于诉讼的交通费及材料费3000元,要求依法赔偿;对其身心受到的损害依法予以恢复名誉。本院查明:赔偿请
    2023-06-05
    194人看过
  • 李某祥申请国家赔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1)一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李某祥,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市鸭元镇。委托代理人宁某兰(李某祥之妻),52岁,汉族,无业,住址同李某祥。委托代理人李某胜(李某祥之子),29岁,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167部队后勤部服役。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法定代表人姜某栋,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赔偿请求人李某祥于1999年1月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以下简称宣武分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为由,向宣武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宣武分局赔偿医药费、差旅费、食宿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损失费及精神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1000元。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作出(99)京公宣赔字第叭号不予赔偿决定,以李某祥现有的病症与其在1997年三1
    2023-06-06
    452人看过
  • 国家赔偿申请书立案程序
    一、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所在地、法人代表姓名)。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因……(申请赔偿案由),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此致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年××月××日二、国家赔偿立案程序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
    2023-06-03
    114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刑事拘留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案赔偿申请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1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认为本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于______年_____
    •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的相关程序的答案楼上已经回答的非常详细,下面为您介绍一下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
    • 请问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中先向谁申请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
    • 违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9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三)非法征收和征用财产;(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申请国家赔偿立案程序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三)赔偿义务机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