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为确定双方达成合作,一般会报价让对方抉择,如果合作方不满意或因为其他,那么便不再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对方知道了报价,无过错方因此受有损失的,就会主张赔偿缔约损失。不过,是否可以主张赔偿,要先了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按规定,缔约时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为制止合同一方跟其他人达成合作,假装要订立合同,并跟对方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情况。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要积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产品的报价、性能、瑕疵等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因为双方磋商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即使后面是否达成合作,另一方都获知了基本信息。
如果获得信息的人又将该内容扩散出去,或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等,那么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做过承诺,之后许诺方又违背的。
因此,双方为达成合作进行磋商,并且一方已经如实报价,但最后还是没合作的,那么获取报价的人没泄露该消息,或是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即不存在缔约过失赔偿问题。
另外,磋商时一方获取报价后,双方最终又没达成合作,但无过错方因此遭到损失的,那么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缔约过失赔偿。如果损失较大,并且也较难确定赔偿的,建议必要时找个专业的合同律师介入。
对欧日报价须知
欧式报价战术的一般模式是:
首先提出留有较大余地的价格,然后根据买卖双方的实力对比和该笔交易的外部竞争状况,通过给予各种优惠,数量折扣、报价折扣、佣金和支付条件上的优惠,比如如延长支付期限、提供各种优惠条件等等,来逐步软化和接近买方的市场和条件,最终达成成交的目的。
实践证明,这种报价方法只要能够稳住买方,往往会有一个不错的结果。
日本式报价战术其一般的做法是,将最低价格列在价格表上,以求首先引起买主的兴趣。
由于这种低价格一般是以对卖方最有利的结算条件为前提条件的,并且,在这种低价格交易条件下,各个方面都很难全部满足买方的需求,如果买主要求改变有关条件,则卖主就会相应提高价格。因此,买卖双方最后成交的价格,往往高于价格表中的价格。
日本式报价在面临众多外部对手时,是一种比较艺术和策略的报价方式。因为一方面可以排斥竞争对手而将买方吸引过来,取得与其他卖主竞争中的优势和胜利;
另一方面,当其他卖主败下阵来纷纷走掉时,这时买主原有的买方市场的优势不复存在了,原来是一个买主对多个卖主,谈判中显然优势在买主,而此时,双方谁也不占优势,从而可以坐下来细细地谈,而买主这时要想达到一定的要求,好任卖主一点一点地把价格抬高才能实现。
一般说日本式报价较西欧式报价更具有竞争实力,但它不适合买方的心理,因为一般人总是习惯于价格由高到低,逐步降低,而不是不断地提高。因此,对于那些谈判高手,会一眼识破日本报价者的计谋,而不至于陷入其制造成形的圈套。
对待对方报价的策略在对方报价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并尽力完整、准确、清楚地把握住对方的报价内容。在对方报价结束之后,对某些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解答。同时,应尽可能地将己方对对方报价的理解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力争加以复述,以便对方确认自己的理解是正确无误的之后,进行下一步谈判。
在对方报价完毕之后,比较多的做法就是,不急于还价,而是要求对方对其价格的构成、报价依据、计算的基础以及方式方法等作出详细的解释,即所谓的价格解释。
通过对方的价格解释,可以了解对方报价的实质、态势、意图及其诚意,以便从中寻找破绽,从而动摇对方报价的基础,为我方争取重要的便利。在进行完价格解释之后,针对对方的报价,
有两种行动选择:
一是要求对方降低其要价。这是一种比较有利的选择,
因为这实质上是对对方报价的一种反击,如果反击成功,即可争取到对方的让步,而本方既没有暴露自己的报价内容,也没有作出任何相应地让步。
二是提出自己的报价。
除非特殊情况,否则采用此法对已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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