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作出更完善的保护性规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女职工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发现,基于女性专有权利产生的争议较常见,其中因生育权产生的相关权益纠纷较突出,半数以上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问题:不缴少缴不完整缴
市二中院去年审理了23起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从生育保险缴纳情况看,50%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即使缴纳生育保险的,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资基数缴纳或者缴费期间不完整的情况。从产假工资发放情况看,超过78%的用人单位不发放或者不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在生育后,仅有不足9%比例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或是女职工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用人单位以旷工等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原因:女职工弱势委曲求全
法官表示,当前女职工生育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地位悬殊,劳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即使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存在侵害生育权益的情形,女职工通常会委曲求全,为保住工作牺牲生育权益。此外,女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熟悉,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谈判能力。
提醒:制度未公示要赔偿
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及拟定劳动合同书时确保相关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相符,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即使为照顾“三期”女职工而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也不应降低其工资标准,还应主动了解怀孕、哺乳期间女职工的需求,从工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提升单位凝聚力。
用人单位应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实质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如果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不缴纳生育保险,不发或者少发女职工孕、产及哺乳期间工资的情形,女职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旷工等违纪事实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女职工确实存在旷工等违纪事实,同时应举证证明其依据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制定及公示送达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则由女职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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