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种类多样,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7:00:20 181 人看过

移动互联网正在悄然改变众多用户的习惯,如使用浏览器登录网站浏览信息转变为通过客户端APP(即Application,应用软件)获取各类学习、娱乐、工作和生活信息,便是其中的一种显著变化。而伴随APP的兴起,侵权盗版重灾区也由各类网站转向了纷繁复杂的APP。

法律性质:是链接还是内容?

从法律性质来判断,目前市场上的APP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链接,用户下载完APP,需要在联网状态下才能取得APP所链内容,比如一些新闻客户端APP、在线游戏APP等。另一类是内容,用户只要下载完APP,就能离线获得APP中的内容,比如一些电子书APP。当然,为了尽可能多地满足用户需求,越来越多的APP同时兼具链接和内容两种性质。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争议双方和法官根据具体的争议事实来判断APP的法律性质。

由于APP既可以体现为作品的载体,也可以体现为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形态,其样态的灵活多样性决定了APP可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以作品为例,可容纳文字、图片、音乐、游戏、影视等主要的作品类型。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据不完全统计,视频类APP被诉侵权案件占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部分。紧随其后的是图片、音乐和游戏类APP侵权案件。这些案件中,视频APP往往能实现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大量视频APP兼具链接和内容的双重角色。文字、图片、音乐类APP多以内容形式呈现,而游戏类APP多为链接,大多需要在联网状态下才能运行。

侵权情节:情形复杂取证困难

APP的外衣基本是同款,不论包含多大、多复杂的侵权作品,在APP未安装运行的情况下,其外在显著性不强,被权利人发现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较之一般的网页或网站链接,APP链接的侵权情节复杂性在于,其衍生出众多行业的聚合模式,即聚合类APP。这些APP将同类网站、同类网络资源进行整合,一并向用户提供,所聚合内容通常以大而全精而准为目标,并以此为宣传亮点,鱼龙混杂着各种侵权或不侵权的作品内容。这必然加大了权利人维权取证以及法院查明具体侵权行为的难度。

集成内容的APP,比如将一本小说制作成一个电子书APP,将一段有声读物集合成一个音频APP,将几个卡通形象创作成一款单机版小游戏APP,或将大量图片汇集成一个桌面APP等等,无疑代替了权利人向用户提供作品,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侵权风险极大。当权利人准备维权时,总会遇到找不到侵权人的困惑。这些APP开发者有可能是相关领域的个人爱好者,也可能是某些企业出于吸引用户而开发的,甚至是为了辅助推广其主营业务而偷偷开发,再放置于应用市场中供用户下载使用。

很多APP不标明身份,或者仅提供开发者简称。当权利人发现该APP侵权时,往往无法直接从APP公示的信息中准确找到开发制作主体,并及时维权。由于相当数量的APP生命周期有限,开发者持续经营维护特定APP的热情也受市场影响,当一些权利人通过APP应用平台等第三方主体艰难地找到实际开发者后,往往会发现这些开发者或者消极应诉,或者已经人去楼空,不再正常经营。

法律责任:性质不同侵权担责有异

本质上,APP和网站一样,只是一种经营载体。链接形式的APP通常为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经营内容的入口或通道,在法律责任方面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被链内容构成侵权,APP经营者设链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且没有及时断开被链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聚合类APP中,即便是主要实现垂直搜索功能的APP,一般也会反映出APP开发者或经营者对被搜索网站或内容的选择、编排、整理等主观想法。如果被链网站或内容中存在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APP经营者就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内容形式的APP,如果被发现存在侵权内容,APP开发者或经营者对侵权难辞其咎,自不必多言。比较复杂的是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APP,二是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提供的后台服务器端软件及数据。虽然有不少网络游戏APP只是游戏的链接入口,但也有大量客户端APP既是用户联网玩游戏的登录入口,也是用户不联网状态下脱机玩游戏的载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APP在其中也充当链接角色,但APP与被链内容均属于同一网络游戏软件,也处于相同游戏开发者或运营商控制下,可视为一个整体。所以,只要网络游戏出现侵权内容,不论是发生在客户端APP中,还是发生在该APP联网登录的服务器软件中,都可认定网络游戏开发者、运营商构成侵权。

对于多终端APP,侵权责任的认定更加复杂。如某视频网站除了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热播剧《花千骨》的在线点播外,还通过iOS手机客户端APP、Pad客户端APP;安卓手机客户端APP、Pad客户端APP提供该剧。权利人如果发现该网站侵权,该主张一次侵权,还是多次侵权呢?这曾给法官带来困扰。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了解视频网站就不同APP、不同播放端口的技术实现方式。视频网站后台服务器中存储有各类视频节目,其开发不同的端口形式,如PC端网页、移动端各类APP,在用户访问点播的时候调用后台服务器中的视频节目资源,从而满足不同端口的用户请求。现有技术下,视频网站对不同端口实现调用的资源可分别控制,意味着通过iPhone能在线看《花千骨》,通过安卓手机可能无法在线看;通过iPad能下载《花千骨》,通过安卓Pad可能无法下载。

视频网站之所以如此设置,除了有权利人授权范围限制外,细分市场的商业利益是其最大的考虑因素。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企业已经能相当准确地划分用户群体,针对性地投放产品和服务,实现利益最大化。看似仅是客户端APP的差别,实际代表了用户群体的关注重点、消费能力,以及衍生产品及服务市场等差别。因此,权利人以不同客户端APP侵权而主张被告多次侵权,当前的司法实践基本是认同的。当然,同一时间段内,多个客户端APP的侵权行为,即使被认定构成多次侵权,也不代表会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的重复侵权。前者是侵权范围的考量因素,在判赔数额方面应酌情从重考虑;后者主要是主观过错情节,但应加重判赔数额。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审判并不鼓励权利人有意拆分客户端APP分别诉讼,给被告增加诉累,而是建议权利人对同一时间段发现的不同APP侵权行为同时提起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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