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否需劳动才能成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8:12:19 457 人看过

提供劳动不一定就意味着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是否提供劳动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惟一标准

职工档案转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职工档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职工并没有被安排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此类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一中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当事人杨静(化名)的档案材料已转至某工程总队,且该工程总队也为杨静继续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的事实,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判决要求某工程总队为杨静安排工作岗位。

杨静原在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10月,杨静调入某工程总队,其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台账也转移至工程总队,这家工程总队为杨静缴纳了1997年之后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但双方未曾签订劳动合同,杨静自1996年10月至今亦未为工程总队提供过劳动。2007年,杨静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程总队补发其1996年9月至2007年4月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但杨静的申诉请求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为此,杨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工程总队为其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福利补贴,为其安排工作岗位。

原审法院认为,尽管杨静的档案材料已转至某工程总队,工程总队在杨静档案材料转至本单位后,也为杨静继续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静也未为工程总队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杨静的所有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了杨静的诉讼请求。对此,杨静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工程总队于1996年10月将杨静正式调入其单位,同时杨静的社会保险等档案手续同时一并转入工程总队,此间,工程总队为杨静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工程总队应与杨静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杨静未向工程总队提供劳动,故其要求工程总队支付待岗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各种福利和补贴的请求,缺乏依据。但是,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杨静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此案,一中院法官介绍说,作出上述判决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实践中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劳动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惟一判断标准。在很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并非持续不断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劳动者连同其相关档案调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后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劳动者仍不提供劳动或不能胜任时,用人单位应该作出除名决定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以维护其内部劳动管理秩序。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杨静已经调入某工程总队,工程总队在杨静长时间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既没有为其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及时对杨静作出除名的决定,而是一直为杨静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种极端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法院没有理由去保护这种行为。同时,杨静作为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因为工程总队怠于行使其自身权利而使杨静遭受损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监察部门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动监察部门能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的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2023-05-02
    426人看过
  • 劳动监察部门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是不能确立劳动关系的,能确立劳动关系的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怎么收集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首先,劳动合同是
    2023-06-14
    72人看过
  • 成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吗
    成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实际用工之前或实际用工之日同时签订,最迟不得超过实际用工一个月的期限,否则将从实际用工一个月后至一年期限之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在实际用工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三、理发店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理发店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3-03-28
    93人看过
  • 没签合同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能成立。没签合同,但已经在用人单位提供合法劳动,其劳动关系同样是成立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生效是否等于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合同生效不等于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
    2023-03-04
    53人看过
  • 劳动监察部门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动监察部门能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的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2023-05-31
    409人看过
  • 怎样才能形成劳动关系?
    形成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当然劳动者还必须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通常情况下现在形成劳动关系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双方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的,这样才会形成劳动关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两者之间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2、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支付报酬的工作比
    2023-03-16
    50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怎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成立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2
      只要符合以下三点,就可以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24
      未签订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构成部分。
    •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1
      1、在未签劳动合同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会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安排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其劳动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之一。 2、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25
      存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
    •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使用者和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