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回收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二、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有哪些吗
(一)做好宣传,消除模糊认识。
一是要消除收到地上附着物收到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的误区。积极通过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地税网站、征收大厅等方式,加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企业认识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现在普遍知道收到土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对收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认识不到位,要尽快消除模糊认识,使其主动申报缴纳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营业税。二是要消除政府机关不是纳税主体的观念。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的纳税主体地位,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回及出让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要及时组织入库。
(二)部门配合,加强源头控管。
一是及时获取相关补偿、转让、出让信息。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取政府收回土地补偿信息,建立国有土地出让信息的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切实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二是实现委托代征原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相关税费。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税费,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在支付相关补偿款时进行委托代征,从而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减少漏征漏管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管理。
政府收回土地再出让过程复杂,涉及税种较多,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执法,实现应缴纳的相关税款足额入库。由于现在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对收回前已建建筑物已办理产权证书的,在证书变更前可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但对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要加强日常管理,收到相关信息后要及时实地核查,对收到的补偿款要及时督促纳税人缴纳实现的税款。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利与弊有哪些吗
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利有弊,这个过程需要结合中国农村的特定情况,考虑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循序渐进,谨慎操作。
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二,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对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分红收入。
第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权问题得到解决,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转变为城市人口,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劳动力。
第四,农村宅基地改造为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农村现有的宅基地一般占地较多,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他们的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第五,随着农民搬迁到城镇,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会推动房产、交通、医疗、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在未来10多年内都可以继续确保经济高速发展。
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除近邻大中城市市郊或沿海发达地区的具有较大资产价值外,其他的多在偏远地区、甚至山区,且土地面积小,价值非常有限,比起农民在城市安家立业所需的资金而言是杯水车薪。所以,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利益比较有限。
第二,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之前,将他们在农村生活的退路断掉,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上世纪90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几年中,虽然各种农业税费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较低,但整体依然稳定,就是因为有自己的土地,温饱问题有保障。一旦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在城镇又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的时候,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第三,当资本进入农村收购土地和宅地时,考虑到基层官员中的腐败情况,一旦资本和腐败勾结,农村土地流转可能演变为资本与腐败的盛宴,在农村发起一场新的“圈地运动”,给农民和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第四,一旦企业主宰农业生产,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农业工资工人,将使他们失去自由安排农耕的权利,按农业企业的要求去农田里定点定时劳动,会打击农民自主生产的积极性。这也是当初“人民公社”的主要弊端。
第五,农产品价格将大幅上涨,损害城市居民的利益。当农业生产由农民各自进行,由于他们的生产分散没有规模、没有定价的权利,使得农产品价格可以长期按国家要求的低价收购。一旦农业土地和生产受资本控制,他们将形成一定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影响,左右农产品价格和供应,从而影响广大市民的“菜篮子”,增加通胀的压力。
第六,随着农业活动受企业控制,由于水稻、小麦等粮食生产成本高、收益低,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很多企业将会改变土地传统的粮田用途,转向水产养殖、牲畜养殖、水果、花卉、蔬菜等生产和加工。最近广为宣传的成功的农业规模经营无不都是这种模式。一旦这种农业模式大面积铺开,粮食生产会大幅萎缩。其结果将是拉高粮价,最终负担又转移到百姓身上。
第七,给城市带来压力。由于城市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教育等条件和规模的限制,人口的涌入会给资源本已紧张的城市带来压力,城市将更加拥挤,城市居民生活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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