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4-10【作者】【来源】
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的要求,现就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是指具备法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对合格者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是指在审批决定前,依据执业资格注册的有关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标准,协调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制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审批执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执业注册人员的行业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承担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有关部管社团负责: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全国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四)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
(五)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负责。
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受理本地区、本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负责初审。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送交承担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审查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有关社团。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和有关社团接受各地建设行政部门送交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按照有关分工,凡需转由国务院水利、铁道、交通、工业与信息化、民航、环保等部门及机械、电力、化工等行业协会审查的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将有关材料转相应单位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不再进行复审。
各审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和有关社团应及时将审查结果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业务司局。要逐步完善网上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七、承担注册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有关单位的审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承担注册执业资格审查工作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业务司局要加强对负责审查工作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九、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不得向申请注册人员收取费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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