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不仅导致房屋的直接损坏,还导致房屋内物品的损坏。对于房屋价值,一般是在取得前进行计量登记,房屋价值相对容易确定,但由于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不明确,在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损失较为严重,难以追偿。《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征收人起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财产损失方面,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对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当强拆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行为,如强拆前未下达强拆决定书,征收部门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内的财产进行公证等,被征收人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具体损失数额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请求提出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予以补偿。由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被征收人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房屋内财产受到损害时的具体财产损失和损失数额。这一后果是征收部门强拆造成的,属于过错,因此征收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障被强拆房屋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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