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刚出院,丈夫就起诉离婚,并只字未提流产之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昨日开审此案,却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小产。根据我国《民法典》,法院依法驳回丈夫诉请。
女子汤某与男子王某大学毕业后牵手结婚,两人都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丰厚。结婚一年后,汤某怀孕了,原以为幸福生活会锦上添花,可她却偶然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双方为此大吵特吵,夫妻矛盾逐步激化。不久前,汤某不慎摔倒致使流产,王某竟没有到医院照料,连看望一下都没有。汤某伤心至极,出院第二天就回到了娘家。王某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离婚。因王某隐瞒了妻子小产之事,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审理中,妻子汤某向法庭提供了医院B超检查单、人工流产手术等证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某隐瞒汤某意外流产的事实,案件虽已立案,但汤某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半年,王某在此期限内提出离婚有悖法律。
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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