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价换房中转让公房承租权的价款监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9:11:05 421 人看过

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除本人(或同住人)前2年已购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准予差价换房后,将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受理该差价换房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并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

取得购房存款单后,应按下列规定使用:

1、购房存款单应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凡不购房的,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购房存款单满3年,承租居民可兑取现金;

2、承租居民使用购房存款单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应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盖章的《已购住房证明》等材料向银行办理有偿转让价款转移支付和余款支取手续;

3、除购房存款单户名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外,购房存款单一般只能由存单户名本人购房使用。

本市注册的单位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的价款应存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股权转让价款及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以人民币万元(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自该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办理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于乙方名下后支付剩余款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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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6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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