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发包人代表行为引起的赔偿包括:
1、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具体管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人,影响施工;
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通知有误;
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其他义务;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处于等待施工的情况;
4、发包人代表不合理干预承包商的施工组织;
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进行严格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检查过于频繁,故意不及时检查。
哪些侵权行为引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时候,会引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
399人看过
-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
311人看过
-
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包括哪些
361人看过
-
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包括哪些?
338人看过
-
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包括哪些
51人看过
-
引起行政赔偿行为包括哪些
240人看过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
人大代表包括哪些方面的人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
-
商事代理行为包括哪些方面?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03商事代理的行为有: 一、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二、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
侮辱罪行为表现包括哪些方面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17侮辱罪行为表现如下: 1.采用暴力侮辱他人。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5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中途停工、延期施工;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方面福建在线咨询 2021-08-01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