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申请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依法行政,而是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份工伤认定通知书,而被申请人对此表示不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这份不合法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然而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遂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06年5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并判决撤销被告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05]0808245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并限被告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7月1日,毛卫国在新乡市中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突然死亡,后送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猝死。新乡市中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认为毛卫国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于是,毛卫国的父亲毛建设于2005年8月19日,以新乡市中心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职工毛卫国因工猝死为由向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而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在没有向新乡市中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了豫(新)工伤认字[2005]0808245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新乡市中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职工毛卫国所受伤害为工伤(因工死亡),并于2005年10月11日送达给新乡市中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第三人毛建设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该案中,被告未向原告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了工伤认定通知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不认为三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新乡市中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具备该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以被告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05]0808245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毛建设有权对毛卫国的死亡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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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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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撤回后能否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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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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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还能重新申请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6可以,只要是在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内,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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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撤销后能重新申请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30可以,只要是在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内,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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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纠纷,应该怎么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人社局可以撤销自己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下为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权作出,就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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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法院立案后需要重新认定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3要。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认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认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认定委员会提出再认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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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范围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1申请人:地址: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请求对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x工认字【2008】第xxx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进行复议,撤销对xxxx的工伤认定。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