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力[1995]196号
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若干意见
(有效)
为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现就集体合同审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合同审查的组织形式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成立集体合同审查小组,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政策法规、劳动争议处理、工资、保险、培训、职安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一般日常工作。集体合同的审查采取会办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1.审查集体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应查验的基本材料有:
企业方面: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2)协商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查验法定代表人关于协商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协商代表人员名单及其职务。
职工协商组织方面:(1)企业成立了工会的,查验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其他有效文件;企业未成立工会的,查验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协商组织的有关决议。(2)职工协商组织是工会而协商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查验工会主席关于协商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职工协商组织职推举产生的,检验协商首席代表产生的方式和有关决议。(3)协商代表名单及其职务。
2、审查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应检验的基本材料有:
(1)集体合同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的有关决议。(3)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书上的签字。
3、审查集体合同的内容。应查验的基本材料有:
(1)集体合同书全部条款。(2)各种附件材料。(3)其他说明文件或资料。
三、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
1.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书后,负责登记、编号。
2.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集体合同书分别送交集体合同审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其审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3.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总并综合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负责送交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4.当审查意见不一致或对签约行为、合同条款的确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审查小组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5.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审查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的,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商各审查单位确认,并负责办理备案。
四、集体合同审查的要求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把好把住审查关。凡集体合同都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报送审查的,视为无效。
2.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必须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不得延误和疏漏;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体合同双方立即纠正,并做好引导工作,不得由此引发事端。
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必须规范,凡提出不合法签约行为或合同条款的,应同时提出理由和根据,以及更正的意见和要求,并对审查的集体合同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
4.当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着重把现阶段的试点工作抓好。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统一样式(略)
发布日期:19950824
执行日期:199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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