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若干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52:42 111 人看过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力[1995]196号

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若干意见

(有效)

为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现就集体合同审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合同审查的组织形式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成立集体合同审查小组,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政策法规、劳动争议处理、工资、保险、培训、职安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一般日常工作。集体合同的审查采取会办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1.审查集体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应查验的基本材料有:

企业方面: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2)协商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查验法定代表人关于协商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协商代表人员名单及其职务。

职工协商组织方面:(1)企业成立了工会的,查验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其他有效文件;企业未成立工会的,查验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协商组织的有关决议。(2)职工协商组织是工会而协商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查验工会主席关于协商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职工协商组织职推举产生的,检验协商首席代表产生的方式和有关决议。(3)协商代表名单及其职务。

2、审查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应检验的基本材料有:

(1)集体合同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的有关决议。(3)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书上的签字。

3、审查集体合同的内容。应查验的基本材料有:

(1)集体合同书全部条款。(2)各种附件材料。(3)其他说明文件或资料。

三、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

1.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书后,负责登记、编号。

2.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集体合同书分别送交集体合同审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其审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3.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总并综合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负责送交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4.当审查意见不一致或对签约行为、合同条款的确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审查小组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5.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审查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的,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商各审查单位确认,并负责办理备案。

四、集体合同审查的要求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把好把住审查关。凡集体合同都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报送审查的,视为无效。

2.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必须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不得延误和疏漏;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体合同双方立即纠正,并做好引导工作,不得由此引发事端。

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必须规范,凡提出不合法签约行为或合同条款的,应同时提出理由和根据,以及更正的意见和要求,并对审查的集体合同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

4.当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着重把现阶段的试点工作抓好。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统一样式(略)

发布日期:19950824

执行日期:19950824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9: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合同相关文章
  • 教育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4]7号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大力推进教育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切实解决评审多、评估多、检查多等地方和学校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发挥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在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提升科研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改进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以下称三评)和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审计、督导等专项检查除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精简三评和检查事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要把减少三评和检查事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不符合实际需要、作用不大、效果不明显或者较长时间没有实际开展的三评事项,要予以取消;对于内容交叉重复或者关联度高的三评事项,要予以整合。要统筹各种常规性和临时性检查。要大力精简三评和检查事项;减少三评和检查频
    2023-05-03
    23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法院子女抚养意见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023-07-29
    52人看过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3-14【生效日期】2003-03-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第
    2023-06-11
    258人看过
  • 关于集体合同审查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号:浙劳力[1995]98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1995-6-5实施日期:1995-6-5废止日期: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证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现就集体合同审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二、企业一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附送以下材料: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证明;签约双方的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工会组织成立批件的复印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而由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推举协商代表的应有民主推荐的决议);《集体合同报送表》(见附件一)。三、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集体
    2023-06-08
    459人看过
  • 商务部发布关于品牌促进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新时期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知名品牌,营造自主品牌成长的政策环境,是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此,商务部决定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印发了《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商运发[2006]236号)。为建立和完善品牌发展政策促进体系,进一步推动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品牌评比认定活动,引导和带动品牌建设加强商务领域品牌评比认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突出商务特色、体现市场和消费者认同的品牌评比认定机制;加大已评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面,调动企业进行品牌经营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支持和参与品牌建设。二、加大对品牌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品牌
    2023-06-05
    392人看过
  • 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意见如下:?一、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连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二、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三、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一贷二”的原则,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倍。但补充住
    2023-06-10
    312人看过
  •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
    2023-05-22
    489人看过
  •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体育事业和产业是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和文化竞争力。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但总体规模依然不大、活力不强,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问题。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促进群众体
    2023-05-29
    309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
    2023-06-11
    102人看过
  •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1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一)毒品名称表述应当
    2023-06-11
    346人看过
  •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023-05-29
    400人看过
  •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我区利用外资的规模,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招商引资以政府为主逐步转向以企业为主的转变,根据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关于鼓励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1、对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文件执行。2、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被引资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中列支。引进企业、新办企业自投产并实现税收起算;已办增资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从企业当年上缴区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中列支。3、奖励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年限为连续的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计算,在此期限内,引进或增资企业没有或上缴区财政没有形成新增部分时,区财政不给予奖励。对引进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奖励年限允许中断计算,但中断计算年限自开始奖励年起算,不得超过
    2023-06-06
    72人看过
  •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认购书》中类似购房人已理解并同意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公示的样板条款的特别约定如何处理?《认购书》是指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样板条款已经过公示且购房人也已经在《认购书》上签章确认的情形下,该《认购书》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以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再协商,其诉请该《认购书》无效或解除、返还定金的,不应支持。二、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起诉签约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合同系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法院判令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强制签约之嫌,故对当事人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出卖人拒绝签约已构成违约,在适用《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基础上,还可以判令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因未能签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在合同订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房价差额范围,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处理:住宅在30%以内,商业用房在10%以内。买受人拒绝签约构成违约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
    建房(1998)154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就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三)市(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2023-06-05
    37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上参会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讨论,听取意见,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 更多>

    #集体合同
    相关咨询
    •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解释,目的是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生效。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审理非法集资若干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3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的若干问题若干意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
    • 最高人民关于婚生权若干意见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父母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