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规则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46:30 305 人看过

一、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刑事诉讼证人规则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

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对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约束力,只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各项具体制度、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就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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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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