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一般举证责任。依此理论,则受害学生对学校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有学者认为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倒置,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理由是: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使学校加强教育、管理约束学生,使其尽全力注意到学生应尽的义务,积极去履行义务职责,有效地减少学校人身损害案件的发生;同时让学生证明其有过错,强化了学校的责任感,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功能规范意识。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适合校园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
由于我国在校学生多为中小学生,其尚未成年,受其年龄、智力状况的影响,在与学校这个组织性较强的单位相比下,处于劣势,他们对学校的职责不可能了解得很多。
为了保护弱者,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需,让学校承担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受害学生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方面举证责任,是比较适宜的。
同时,在普通高等院校发生的校园伤害事件中,虽然学生大多已经成年,但由学校证明其提供的校舍等相关场所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也是与目前实际相符合的。如发生在2008年6月9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区的一名大四男生夜间坠楼事件中,该男生的床铺位于靠窗侧的二层铺上,夜间上床时不慎从窗边坠落身亡。在该起事故中,应由学校对其床铺的摆放和床铺(包括床梯)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举证倒置作了明确规定,建议把校园内的学生损害案件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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