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依法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果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
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变为共同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归属受害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所有权人可将自己依法所有的财产,按规定的程序依法交付给第三人。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个体存活于世上的必需品,他人无权干涉使用。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统归其个人所有。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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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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