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有三种解读:
1、补足说: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按照正式工资为标准补足,补足的部分工资即为赔偿金。
2、补足加赔偿:先按照按照正式工资为标准补足正式工资和试用期工资间的差额部分,然后按照正式工资为标准,按照实际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月份给付补偿金。
3、赔偿说:已经给付的试用期工资不再按照正式工资补足,而是直接按照正式工资为标准,按照实际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月份给付补偿金。
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而补足说仅仅是补足了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没有起到惩罚性质不符合立法的本意,而补足加赔偿说又过于强调了惩罚性质,既要补足又要惩罚同样也不是立法的本意。
二、试用期的福利待遇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条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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