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4:13 196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照顾其学习、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居民学生”系指在我境内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进修为目的,在校时间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长期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携运进境行李物品应以其在境内居留期间学习、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其中属《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一类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第三、四类物品(摩托车除外),如确属学习、生活所必需,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征税放行;第五类物品和中档次的收录音机、照像机,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每一品种免税放行一件。

学生每次进境携带第二类物品,香烟限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限2瓶(不超过1.5升)。

学生一律不准运进小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学生携运自用物品进境,应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后一个月内,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一式四联向其第一就读学校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仅限申请一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连同其本人最近一次进境时经进境地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合并计算。

学生提交申请时,应同时出示本人长期居留证件、身份证件和所在第一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三),以及最近一次入境时填写的申报单证。

第五条上述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从指定口岸运进。学生应持装有经所在地主管海关签章的“申请表”第一联(正本)及第二联(副本)的“关封”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境手续;进境地海关应同时核对“申请表”正本及学生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无误后,方予办理验放手续。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关封”,不得擅自开拆。如遇有关封遗失或开拆,其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虽有关封,但逾规定期限运进的自用物品,进境地海关不予放行,有关物品予以退运。物品超过三个月未退运出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上述经海关核准放行的自用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对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受让人按中国海关规定可免税进口有关物品的,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前携带或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在居留期间短期出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关于对非居民短期旅客的规定验放。

第八条学生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生学业结束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其它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运出。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01: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监管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定(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一)“沿海开放城市”,指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区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的其他城市的市区。(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第三条开放市、区内从事进出
    2023-06-06
    45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第三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第五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3.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散发的宗教印刷品。4.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5.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内容的。第六条个人携
    2023-06-05
    19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铁路进出国境列车和所载货物、行李、包裹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部、铁道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铁路运输业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国境列车必须在国境车站停留,接受海关检查。货物列车停留的时间,由国境车站会同海关规定。旅客列车停留的时间,由铁道部会同对外贸易部规定。本办法所称列车,包括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和守车等在内。第三条进境列车自到达国境车站停车的时候起到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的时候起到列车开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移动、解体或者调离。海关检查列车的时候,车站(或者列车长)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启车门、列车上的房间或者开拆车上可能藏匿走私物品并可能开启的部分。第四条海关检查进出国境列车,发现有未列入单据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违法以及有破坏嫌疑等情事,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车站将有关车辆调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五条铁路编制的未办完海关手
    2023-06-05
    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来自或者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附件)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免税或者征税放行。第二条来自港澳的旅客,仅带附表免税范围内的行李物品,在海关设置“免税通道”的地方,可以走“免税通道”。从“免税通道”通过的港澳旅客,如果发现带有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由海关按违章处理,除退运超带物品外,并根据情况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带有征税物品,按照走私论处。第三条来自港澳的旅客,凡带有附表征税物品或者所带行李物品超出附表免税限量的,在海关设置“应税通道”的地方,必须走“应税通道”,并如实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本规定查验核放。第四条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第五条对于当天往返的来往港澳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第六条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
    2023-06-06
    48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1998年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第四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l)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l)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
    2023-06-06
    20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递民共办海中口华共华口华口民品共关民民出进【章名】全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第三条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第四条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第五条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征免税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第七条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
    2023-06-06
    263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监管... 更多>

    #海关监管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9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17条规定如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5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6)、《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和《海关备案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12条如何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4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ATA单证册持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