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理想和理念还未得认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列入为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由此造成误断。办案当中,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不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我国现有侦查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二)制度原因
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露力相威胁。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在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坦白自己的罪行?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它既削弱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
再次,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即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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