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坠落花盆砸伤路人,谁应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11 06:50:14 83 人看过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根据上面解释,如果建筑物上的坠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担对受害人负责。

坠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用承担责任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不可抗拒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的特性。例如由于地震而致房屋倒塌或墙皮脱落并致人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危险的发生完全是人类所不可避免的,如果要人为此负责,实在有失公平。

二是受害人的过错。例如你明明看见建筑工地上标明“闲人免进,注意安全”字样,仍然往里走,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那么你无权向任何人索赔。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例如有人施工爆破房屋,在爆炸的冲击下,楼上阳台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坠落致人损伤,那么受害者无权向楼上阳台的主人索赔,而只能向爆破者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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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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