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29:52 237 人看过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0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确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职责与担当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记录了检查情况。1.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的重要工作,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面临
    2024-03-16
    11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建设部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一、职责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二、工作制度(一)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报告制度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2004-11-1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2004]594号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津市市市的企业负责人证书编号为:京交安A(0X)XXXX八、被考核人员向其所在施工单位报名,填写《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九、交通部对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人员的考试委托公路、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组织。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培训,培训自愿参加。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部质监总站。联系人:彭思义、陈萍联系电话:010-65292710,65292701传真:010-65292774电子信箱:pe
    2023-04-24
    373人看过
  •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6月16日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第三条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建筑安全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工作。广义的施工项目是指从投标、签约开始到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服务为止的整个过程主。它与狭义的施工项目不同。狭义的施工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签约后开始到验收、结算、交工时为止的一段过程。我们这时所谈的施工项目是指广义的施工项目管理过程。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构成了施工项目管理有序的全过程。(一)投标、签约阶段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建设准备、具备了招标条件以后,便发出广告(或邀请函),施工单位见到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从作出投标决策至中标签约,实质上便是在进行施工项目的工作。这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可称为立项阶段。本阶段的最终管理目标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包该项止的决策。决定投标以后,从多方面(企业自身、相关单位、市场、现场等)常握大量信息。编制既能使企业盈利、又
    2023-06-06
    374人看过
  • 南京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安全机构与职责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建筑安装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凡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地区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省属及外县在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事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电设备修理的工业企业)。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制订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严格的考核指标。市建工局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在宁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第五条建筑安装企业
    2023-06-10
    2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安办[2004]9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12月24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市要落实专职人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有关设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二、从2005年1月开始,各地要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对工矿企业事故进行统计,要认真采集事故资料,逐项填写事故卡片,确保不错填、不漏填,并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企业事故有关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局专用邮箱,同时抄送。各市每月月报上报省后,不可随意更改,省局将对各市每月上报的数据逐月备份存档,并加强对各市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在执行《规定》或使用事故统计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局综合协调处反映。联系人:
    2023-06-05
    84人看过
  • 若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如何处罚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造成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如何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窒事故后,依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处罚。2、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2023-07-21
    18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
    2023-06-10
    424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0年9月20日发布施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建筑活动的生命线,是建筑市场管理最重要内容之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贯穿建筑活动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法》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学习《办法》活动,领会精神实质,强化服务和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级各部门在建筑活动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不得拒付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让利;建筑施工企业也
    2023-06-09
    391人看过
  •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实现的具体实施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正规军”,因此,也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掌握安全的专业知识科学技术,又有生产的经验和懂得生产的技术,是一个安全专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要建设好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文化,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专职人员的本身的努力。﹝1﹞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体系。安全科学(即安全学):这是安全学科的基础科学。它包括:安全设备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法学;安全工程学:这是技术科学。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学、卫生设备工程学、安全管理工程学、安全信息论、安全运筹学、安全控制论、安全人机工程学、安全生理学、安全心理学;安全工程:这是工程技术。包括安全设备工程、卫生设备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专业安全知识:各行业不同,具体的专业要求也不一样。总体来讲,大
    2023-04-24
    271人看过
  • 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处罚
    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如下:1、发生一般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2、发生较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3、发生重大事故的,罚款一年年收入60%的;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轻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吗轻伤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
    2023-08-04
    307人看过
  • 关于启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为进一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现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我部基于建设部政府网站(www.cin.gov.cn)建立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证信息系统)。现就启用该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启动许可证信息系统,7月1日至7月31日为系统试运行期。该系统实行建设部和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两级管理,建设部拥有系统管理员权限,各地颁发管理机关通过访问建设部网站,点击许可证信息系统按钮,并使用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各地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对本地区数据进行维护。二、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暂扣和吊销情况,及时(作出准予许可、暂扣、吊销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2023-06-09
    313人看过
  •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安全评价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我局决定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评价机构在进行项目评价之前应把评价项目的情况及评价人员配备按要求(附表1)填好并报我局法规处备案。二、各评价机构在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结束之后应把评价情况及评审结果按要求(附表2)填好并报我局法规处备案。三、请各机构将安全评价人员及时备案(附表3)。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怎样查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是浙江的话,你可以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这个网址内查询,别的地就不知道了,应该也有相关的网站可以查询
    •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要有什么职责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30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什么职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0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 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能否成为的主体仅指生产人员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6
      主体责任是企业,也就是法人。连带的是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为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没有责任。前提是你们做好了本职工作。
    •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8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职责: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实施。4、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