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金管证四字第0930004951号
发布日期:2004-10-20
执行日期:2004-10-20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004951号令修正发布第4、6、26条条文
第4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但兼营期货顾问业务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同时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及兼营期货顾问业务者,实收资本额应达新台币七千万元。
二、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面额。
三、营业满二年,并具有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能力。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会依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上之处分。
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会依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警告之处分。
六、其它经本会规定应具备之条件。
第6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应设置专责部门,并配置适足及适任之主管及业务人员办理之。
除前项专责部门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并应设置投资研究、财务会计及内部稽核等部门。
第一项专责部门主管、业务人员及前项内部稽核部门之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资格条件之一。
第26条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应配置适足及适任之主管及业务人员。
前项主管及办理有价证券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或有价证券买卖执行之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除应具备信托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专门学识或经验外,并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资格条件之一。
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者,得自行保管信托财产。但应指定专责人员办理。
台湾当局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其衍生品,来赚取买卖价差、利息以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证券投资是广大投资者间接投资各大行业的重要形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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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