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就同一违法事实多次罚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02 16:08:06 397 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就同一违法事实多次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9: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同一行为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是否合法?
    同一行为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是不合法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扩展资料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在违法构成上界定。一事
    2023-04-16
    225人看过
  • 交警是否可以在同一天对同一违规行为进行两次罚款?
    是不可以的。1,同一地点路段,同一种违法行为,同一辆车,24小时之内是不会开具第二次处罚的,即使开了也只会产生一个同一种违法行为。2,相当于第二张罚单就是浪费,开了也是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警罚款单丢失,如何交罚款交警罚款单丢失,交罚款可以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把行驶证、驾驶证交给他们,会在电脑上打出违章记录,并开具正式罚款收据的。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4.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
    2023-07-04
    132人看过
  • 是否可以对机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一、是否可以对机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违反单位行为者,有关部门将实施以下各种处罚措施:1.书面警告或公开发布批评通告;2.处以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非法财物;3.暂时扣留或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照,或降低其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质级别;4.对其生产运营活动实施行政限制措施,例如暂停其运营,甚至直接予以关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是否可以对罪犯进行假释如果满足以下这些条件是可以对罪犯进行假释的:1、对
    2024-03-29
    73人看过
  •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参与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的职权
    一、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参与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体一般与民事主体是重合的。例如政府机关需要进行内部装修,那么这个及关于装修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出现的。如果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出现问题导致合同目的出现瑕疵、不能实现,需要诉讼作为救济途径时,行政机关即一般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
    2023-06-06
    245人看过
  • 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
    一、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是一事不二罚,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的,不能再立案,如果对违法行为处罚后,再次犯同样违法行为的,可以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
    2024-02-02
    459人看过
  •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只能具体执行、落实法律已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不能任意创造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义务内容。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义务,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便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要求违法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而行政机关随意要求履行义务的;二是,法律、法规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机关任意增加义务的范围和数量的;三是,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时程序违法,如不给正式发票等。
    2023-06-06
    432人看过
  •  在同一地点多次违规是否可以减免处罚?
    同一个地点多次违规行为不会被减免,需明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个地点多次违规行为可以相同时间申诉,也可以进行多次处罚。驾驶员有违章行为如在导向车道中不按照方向进行或禁止通行的道路禁止通行的时间内依然行驶等情况,会扣费并罚款。因为违章是根据次数进行统计,所以即使是同一地点也不会进行减免。在同一个地点多次违规行为不会被减免。需要明确的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同一个地点多次违规行为不仅可以相同时间申诉,还可以进行多次处罚。我国法律规定驾驶员有违章行为比如在导向车道中不按照方向进行或是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以及禁止通行的时间内依然行驶等情况扣费并罚款。因为违章是根据次数进行统计,所以即使是同一地点也不会进行减免。 违章行为扣费标准:同一个地点多次违规不减免近期,关于违章行为扣费标准的一则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该通知,同一个地点多次违规行为将不再减免。这一规定对于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参与者来说都具有一定的约束
    2023-08-26
    435人看过
  •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对公务员采取行政处罚
    公务员不受行政处罚,不是说公务员违反行政法规制,也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公务员是以个人的身份也就是说不带公务员职务身份违法而受行政处罚的,那么还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过,那个时候,他就不是公务员,而是个人。公务员如果是在职务范围内违法的,是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行政处分处理。成为中国公务员有哪些条件成为中国公务员的条件如下:1、年满十八周岁;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
    2023-07-06
    350人看过
  • 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如何罚款
    一、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如何罚款1、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并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
    2023-06-14
    113人看过
  • 违法事实多的行政处罚是怎么处罚的
    我们大家平时在生活中或者在观看新闻报道时,都会听到或看到当有公民违反行政法规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直都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和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那么当违法事实多的行政处罚是怎么处罚的呢?如果违反了多个条文,要分别进行认定、裁量。合并处罚。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在有两种以上需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裁量后,在两种以上处罚中选择执行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第二种方法:合并处罚是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所罚金额之和;第三种方法:合并处罚不作简单相加,而是再次裁量,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第三种方法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人的多种情形和情节,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这样的合并处罚不仅体现了实事求
    2023-05-02
    466人看过
  • 行政机关可以免除加处罚款吗
    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加处罚款的,如果当一只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决定的,加息罚款不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023-06-12
    341人看过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一、有关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委托委托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
    2023-06-28
    389人看过
  • 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是否再次处罚
    一、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是否再次处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可以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2023-06-06
    334人看过
  • 行政机关可以不通知当事人就冻结银行存款吗
    1、行政机关可以不通知当事人就冻结银行存款吗?行政机关不通知当事人直接冻结银行存款是违法的,因为依法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将冻结决定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3)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依法;(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做好现场记录;(八)现场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由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
    2023-05-02
    17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同一违法事实处罚是否可以执行两次?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7-09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处罚法》对“
    • 对同一行为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19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关于对同一行为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3
      我认为是可以的。《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显然,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
    • 可以多次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17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在惩戒违法行为人的同时教育和训诫违法行为人,使其不再犯。 为了避免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单纯的惩罚,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简单地讲,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
    • 可以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是哪一级机关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