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能否永久征地?
由于项目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永久性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大型农用地、公路、管道、直辖市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下列土地的征收,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不得再办理征地审批。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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