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都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6 05: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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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其一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其二是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
保管合同种类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义务人承担责任不以主观上或者行为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是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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