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逐步建立关键证人出庭的制度。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两条规定很难改变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几乎不出庭,只能对书面证言进行质证的常态。在证人未能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共同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仅仅凭证人的书面证言如何来判断证言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证人是否受到诱惑和逼供、证人的的资格是否具备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在当前民事诉讼中都普遍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情况下,相对要求更加严格的刑事诉讼却能够允许证人无需出庭接受质证,便可作为定案的证据,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根本原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逐步要求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证人且辩护人、被害人对其证言有异议的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共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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