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7:10:14 500 人看过

发文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佛府办(2008)111号

发布日期:2008-4-8

执行日期:2008-5-1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八日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工艺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

第三条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小作坊产品目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质监部门备案。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监管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要掌握本辖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

第五条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第六条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凡在佛山市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监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小作坊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应公开悬挂。

第九条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的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符合《佛山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要求》;

(二)生产过程应符合《佛山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三)建立进货台帐、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四)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从事生产的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

(五)食品标签标识和小作坊承诺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小作坊承诺标签应随产品流通,作为索证、索票的依据。

第十条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小作坊,必须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委托检验。产品检验项目、频次由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小作坊应与所在地区级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小作坊在采购原辅材料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到所在地区级质监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小作坊实行开歇业申报制度,小作坊开业歇业时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质监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辖区小作坊的特点,摸清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树立小作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十八条质监部门应当加大对小作坊的扶持力度,督促小作坊进行条件改造。小作坊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小作坊超出承诺区域销售、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环境卫生条件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质监部门收回《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小作坊产品的,小作坊有责任和义务向其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同一区域、生产同类产品的小作坊,联建检验室。采取公司+农户、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区域整治等多种措施转化小作坊,引导和促进小作坊提升质量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十二条质监部门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落实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制度,采用每两月巡查一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强小作坊监管。

第二十三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辖区政府回访,向当地政府报告本地区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对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履行好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5: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布文号: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七日凉山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凉山州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食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为食品安全
    2023-06-07
    351人看过
  •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7]2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事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委托,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五)向市政府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某事项的法律建议;
    2023-04-23
    487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食品卫生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吉林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吉林市行政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批准确认工作。工商
    2023-06-06
    455人看过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08〕43号发布日期:2008-5-12执行日期:2008-5-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依照《规划》对我市地名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地名管理与我市城市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各镇(街道)要根据《规划》编制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在《规划》基础上重点突出本镇(街道)的地名命名方案、地名调整方案、门牌编制方案及地名文化保护方案的编研工作,确保《规划》在各镇(街道)得到具体落实。三、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授权市地名办批准实施。四、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要求2010年前编制完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
    2023-04-22
    487人看过
  • 广东省佛山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
    2023-11-25
    143人看过
  • 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3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委托代理人黄吉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娟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陈志华与佛山市张槎镇简村村民委员会村民简立志于1981年9月结婚,婚后生育上诉人简玉珍和上诉人简恩明,1999年12月离婚。2001年1月11日上诉人简玉珍、简恩明户籍从佛山市光华街14号505房迁入其父简立志的佛山市张槎镇简村管理区北街5号户址内。2003年1月14日上诉人陈志华与简恩明复婚,同年1月1
    2023-04-24
    358人看过
  •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政发[20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意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应当制定、组织实
    2023-04-24
    323人看过
  • 佛山市顺德区英豪电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佛中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佛山市**区英豪电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利害关系人王*斌为本案第三人,于200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颖、陈*槟,第三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6月25日,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应王*斌的申请,作出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王*斌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而被申请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NO.3000599号《工伤认定书》,并责令
    2023-05-05
    215人看过
  •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质监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为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的重要意义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局。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效措施,只有抓住源头,加大区域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才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
    2023-06-06
    426人看过
  • 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材料
    办理对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办理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所需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
    2023-05-10
    447人看过
  •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2022-11-12
    442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3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尽快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经贸、质监、工商、物价、交通、环保、环卫、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负责辖区内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日附件: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粤府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
    【阅读全文】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1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1月16日粤府法函[2002]9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
    2023-04-22
    250人看过
  • 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佛中法行初字第12号原告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澜石镇石头乡。法定代表人霍铭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屹,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大福路14号。法定代表人梁绍棠,市长。委托代理人吕毅,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陈泳槟,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科员。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汝森,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卓庭,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何法,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科员。原告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霍铭枢、委托代理人曹屹,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毅、陈泳槟,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卓庭、何法到
    2023-06-06
    19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婚假多少天,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工作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7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受80天的奖励假期,男性享受15天的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 广东省佛山市鹤山市国家规定产假有几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2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生小孩的产假有多长时间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01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 佛山市佛山三级工伤评残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0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
    • 广东省佛山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处罚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