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
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业内外专家,开展公证理论研究,进行公证业务指导,制定公证业务规范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
(二)起草行业规范;
(三)开展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
(四)研究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
(五)研究疑难案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六)开展专业理论研究;
(七)就有关立法提出立法建议;
(八)搜集整理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有较深业务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或者顾问。
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公证员应当执业满五年,公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并具备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条件。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副会长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三)征得所在单位及地方公证协会同意;
(四)协会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会长批准。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一)自愿退出;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或者不能胜任专业委员会工作的;
(四)其他不符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的。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末就实施当年工作计划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可以采取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对外义务咨询、公证业务宣传宣讲、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务状况,核拨必要经费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公证员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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