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交《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土地使用证明
可地方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引种方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
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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