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15:20 244 人看过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混淆行为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五)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内容的不真实性。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

3、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宣传的服务。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

3、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七)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3、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认定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认定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违法主体包括招标者、投标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2日 2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竞争行为: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
    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是两种不同的竞争形式。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由具有经济实力优势的主体发起,竞争结果可能导致相关领域缺乏竞争或竞争程度较低,竞争手段可以在表面上以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进行。而正当竞争则相反,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利益。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竞争参与方: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由具有经济实力优势的主体发起,而正当竞争则不一定需要这样的参与者。2.竞争结果:不正当竞争可能导致相关领域缺乏竞争,或者竞争程度较低;而正当竞争则相反,能够提高竞争对手的竞争力。3.竞争手段:在表面上,不正当竞争可以以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进行;而正当竞争则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利益。竞争参与方竞争参与方是指在某个市场领域中,与主角竞争的各种力量。这些竞争参与方可以是其他企业、供应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在竞争中,每个参与方都试图获得优势并占领市场的一部分。竞争参
    2023-10-15
    41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
    2023-07-28
    35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工商部门如何处理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
    2023-02-16
    125人看过
  • 成都工商部门整治不正当竞争
    1月5日,从成都市工商部门获悉,该局正在进行的2015红盾春雷行动,将重点放在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上,重点整治不正当竞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治理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等市民密切关注的方面。其中,将对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易发高发、影响面广、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重点整治医药购销、教育、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市场领域,严厉查处通过回扣、贿赂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还将加强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沟通联系,收集相关打假情况,深挖源头,捣毁窝点,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类注册商标、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和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还将依托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开展2015网剑行动,对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销售的电子产品、儿童产品、服装等,适时开展质量抽检,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
    2023-04-24
    256人看过
  • 法定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制竞争行为(1)独占地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商业
    2023-04-16
    12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
    2023-06-08
    47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之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2023-06-09
    340人看过
  • 恶意竞争是否违法规定?应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同行恶意竞争如何处理同行恶意竞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为同行恶意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
    2023-07-06
    487人看过
  • 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指南
    一、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指南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3.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4.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5.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6.埋设关键词的行为:争夺注意力。二、反不正当竞争需要什么证据限制竞争案件的主要证据:1.当事人据以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文件、通知、通告、合同等文书资料。2.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起止时间、方式、过程、范围、后果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纳税情况,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等。3.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4.与涉案行为相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经营收入、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5.其他相关材料。三、如
    2023-08-11
    22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而不正当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不平等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利,但后果却不大相同。不平等竞争也需要改革和改变,它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2023-04-24
    15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
    一、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一)从“知名”到“一定影响”,认定标准未变新反法将旧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表述,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以“一定影响”取代了“知名”,扩张了商业标识涵盖的范围。(二)删除“特有”,认定标准未变新反法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旧法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特有”要求。二、企业名称(一)明确企业名称包括字号与简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登记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删除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剩余的部分。比如"利莱森玛公司"的字号为"利莱森玛","庆丰包子铺"的字号为"庆丰"。(二)新增"有一定影响"的表述是否提高了认定标准?讨论这一问题时首先应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而并不只是简单地保护特定的商业标识。(三)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此次修改的一大
    2023-04-30
    49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不
    2023-02-18
    9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由哪个部门啊,具体是哪些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4
      工商发改物价(某些地方物价和发改是一个单位)等等都有管理的具体领域,我国的行政执法很多方面是有点相互交叉的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归哪个部门管辖,哪个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一般归到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工商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如果不存在,请求其对投诉者进行书面答复,即《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 XX不正当竞争哪个部门给管辖的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归哪些部门管理问题,统一做个回答: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
    • 竞争不当行为的界定:防止不正当竞争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2-16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和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等。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合法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 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通常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 后果不同:垄断的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5-01-02
      根据《》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那么这些部门必须按照其规定进行。因此,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国内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