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0:23:25 288 人看过

一、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办理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

4、拟任公证员居民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

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开办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三、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拟申请设立公证机构的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后,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公证机构设立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设立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颁发不予批准的理由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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