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完善与保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5:00:22 191 人看过

权利理论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叙事,其原因在于,尽管权力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必不可少,但它必须囿于权利规则的范围之内实施才具有正当性,权利的话语和技术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抵消权力的内在支配性。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实施对公民尤其是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影响巨大,因此通过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以限制国家权力的膨胀,避免国家权力对被告人个人权利的不当侵越是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重要维度。死刑复核程序作为针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审判程序,关涉被告人的生死,因而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多少及其实现程度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如前所述,现有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重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系并配置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当务之急。

那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以何为标准?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属于我国独有的死刑案件特别审判程序,国际标准中并不存在针对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但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无疑也属于《保障措施》中所指称的面临死刑者的对象范畴,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前文中笔者对国际公约中有关面临死刑者的诉讼权利的规定进行了考察。结合前述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完善与保障至少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赋予被告人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所享有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长期以来都是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法官的复核结论完全基于原审判决的书面材料而做出,要在这些已经经过一审或二审程序过滤过的书面材料中找出瑕疵或漏洞,其可能性可想而知;对于被告人而言,他基本无法参与到关系其生死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尽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但参与程度无疑极低),从而导致一个普通案件被告人能够享有的诉讼权利,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却不能享有。目前学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书面审理方式一致持否定态度,在此基础上有的学者主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审判方式,有的主张一律采用开庭审理方式。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方式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通过开庭审理,使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权、法庭调查权、法庭辩论权等诸种诉讼权利得到直接、有效的落实,从而为死刑的正确适用提供保障。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可以赋予被告人选择审判方式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无任何异议进而选择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视为被告人对庭审权利的放弃,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书面方式进行,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禁止最高人民法院擅自限制或剥夺被告人参加庭审的基本权利,同时在尊重被告人自主性的前提下,起到适当减少经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二)赋予被告人获得强制辩护的权利,确保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行使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因而更为重要。然而在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几乎完全处于被忽略的境地,辩护权的缺位,显然不利于合议庭澄清控辩双方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同时也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公约的规定,面临死刑者不仅有权获得法律帮助,而且有权获得特殊的保护,即高于非死刑案件中所提供的保护。因此在将来的死刑复核程序中,首先应当通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权为其提供充分的自行辩护机会;其次应赋予被告人获得强制辩护的权利,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承担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而且可以考虑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辩护律师人选,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指定相应的辩护律师,从而使强制辩护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体现对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特殊保障;再次应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的不当限制。具体而言,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辩护律师就有权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至迟应在开庭前一个月通知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以此确保辩护律师有足够的阅卷时间和辩护准备时间;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以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落实。

(三)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死刑判决一旦经过复核就成为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即可交付执行,从程序设计的一般逻辑考虑,把经过死刑复核的案件立即交付执行似乎无可厚非,但这一做法显然忽略了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对死刑案件的被告人而言,死刑的执行意味着一切都失去意义,即便是后来通过再审纠正之前的错误判决又如何?冤案已经铸成,一切都将于事无补。因此不仅要赋予被告人对生效死刑判决寻求最终救济的手段,而且应当为之提供充足的保障条件,一方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有权在收到死刑复核裁定书后一定期限内(15-20天)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在被告人提起申诉的情况下,应当延期执行死刑,决定是否再审。同时为了防止久拖不决,法律可对申诉的次数作出限制,规定经过两次申诉,法院仍然维持死刑判决的,即应交付执行。

(四)赋予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同条第3款庚项规定,被追诉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因此无罪推定和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属于国际公约所确认的被追诉人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无罪推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便认定其有罪,不能因为被告人拒绝陈述便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而加重刑罚。可见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赋予被追诉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进而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内在需要,在侦查阶段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审判阶段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增强控辩对抗性。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而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则促使法官认识到尽管被告人可能面临死刑的适用,但依旧是与控方处于同等地位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享有各种诉讼权利,既可以以申辩的方式进行积极防御,也可以沉默的方式消极防御;二则促使法官遇到疑案悬案时果敢地采用疑案从无的处理方式,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遇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时往往斟酌再三后作出死缓之类留有余地的判决,既避免了造成人头落地的不可挽回的后果,又没有让可疑分子逃脱于法网之外,看似属于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的最佳选择,实则却是莫须有的治罪方式,在仁慈的表象不是无稽的残酷。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缺失的结果,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观念自然无法普及和深入,因此尽管法律上规定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形式,但实践中却依然是宁枉勿纵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因此笔者主张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此外,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果经审理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有权直接改判,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无需采用发回重审的方式,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和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

(五)赋予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和适用予以适当的限制。

一事不再理是发轫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之为免受双重危险原则。时至今日这一原则已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中得到确立。在美国,免受双重危险被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上升为宪法原则。赋予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对国家的追诉能力和机会作出必要的限制,从而尽可能实现被告人和国家之间诉讼能力的平衡,防止因国家追诉权滥用而导致对被告人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但这并非意味着任何案件都不允许重新进行审判,为了协调既判力与案件实体真实之间的冲突,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对案件予以重新审判的制度,以之作为一事不再理或免受双重危险原则的例外。从有关再审制度的规定来看,各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和适用都持谨慎的态度。譬如,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日本等国家都规定只允许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德国虽然也允许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但也确立了再审不加刑原则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相较之下,我国的再审程序完全是建立在实体真实主义基础上的纠错程序,可以随时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而且没有次数的限制,被告人始终面临再次追诉的潜在危险。尤其是死刑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即可提起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重新审理,这意味着被告人重新面临判处死刑的危险,显然有损司法的正义性。

因此,笔者主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赋予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再审程序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提起,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启动和适用予以适当的限制。譬如,对于有利于被判决有罪的人的再审,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提起;对于不利于被判决有罪的人的再审,经过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期间二分之一者则不得提起再审;为被判决有罪的人的利益提起的再审,不得宣告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角度出发,同时避免再审的泛滥,对有证据证明被判处轻罪的人应当被判处重罪或者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的人应当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的情形,应排除在再审理由之外。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对于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改判其他刑罚的死刑案件,即使有新证据证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得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除非存在证据被伪造变造或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不端行为。

(六)建立死刑赦免、减刑制度,赋予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申请赦免、减刑的权利

赦免、减刑制度是限制死刑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两权公约》和《保障措施》赋予面临死刑者的一项特殊权利。一般认为,赦免、减刑权属于行政权,因为赦免一般体现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命令方式免除或减轻犯罪人刑罚的方式。不同的观点则认为,从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以及赦免制度的内容、效果来看,赦免权应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置于司法权的规制之下。其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把赦免权作为一种行政权破坏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司法具有最终效力的要求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司法权领域的国家刑罚权应当包括刑罚与赦免二者,刑罚权与赦免权之行使,在于罚与不罚。这是属于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因而司法权应当不排除赦免权。笔者赞同后一观点并主张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死刑赦免、减刑制度。死刑赦免、减刑权的行使涉及到原生效判决的变更问题,而对生效判决的变更由审判机关来行使更为合理,如裁定减刑、假释即是如此。事实上,希腊刑法典就明确规定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赦免被定罪人的司法赦免制度。在我国,为保证死刑赦免的严肃性,死刑赦免权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应就死刑赦免、减刑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而言,在收到死刑复核裁定书后一定期限内(15—20天)有权提出赦免、减刑的申请,如果本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提出死刑赦免申请的,其近亲属、监护人也可以代为提出申请。没有近亲属、监护人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律师也可代为提出申请。另外,《保障措施》第8条规定,在任何上诉或采取其它申诉程序或与赦免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据此,在被告人提起赦免、减刑申请的情况下,应当延期执行死刑。

一、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呢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9: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文章
  • 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程序的繁简分立从总体上看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刑事简易程序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迅速简便程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肯定。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这一世界性的潮流,在第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使一些罪行较轻、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这样既保证了迅速审结案件,又可以把主要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从这一角度讲,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公正与效率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与特点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其一,公诉案件中的部分条件。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较之其他公诉案件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是比较
    2023-04-22
    285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一方面有违重整制度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另一方面也有违债权人的“权利人”身份,实践中将造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效果,因此应通过修改法律、授权立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改进完善。应进一步限定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重整制度体现的是社会本位利益,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企业破产、倒闭给社会各方面造成的巨大冲击和负面影响,如员工大量失业、股民大规模受损及其他重大社会震荡等。一言以蔽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不在于或曰主要不在于保护债务人企业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兼顾才是重整制度的制度设计初衷和落脚点之所在。因此,对于那些规模有限、影响面小的普通中小企业立法完全没有必要给予重整保护。[5]这一方面是因为重整程序成本高昂、社会代价大、程序复杂,普通中小企业规模经济有限施行破产重整未必符合效率原则,另一
    2023-06-26
    498人看过
  • 死刑复核流程:规范程序、保障公正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二审审判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虽然都是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但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2、提起主体不同:二审审判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提起,死刑复核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交。3、立案条件不同:二审审判程序是由上诉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上诉;而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处死刑的一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
    2023-07-12
    162人看过
  • 对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切实发挥合议制的作用,死刑案件事关重大,采用合议制可防止个人片面,专断审理案件。按现有的法律死刑复核案件最终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是不行了所以应对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审判机制进行改革,避免案件审理起来久拖不决。(二)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内容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复核的原则,复核内容既包括原审判事实认定,也包括原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若充分发挥其对原审判的纠错功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就应当全面地对案件进行复核。(三)完善死刑复核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错杀,而制定完善的证据制度执行严格的证据标准,对于有效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防止错杀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这是影响我国法制进步的一大障碍。不同的审判人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没有遵循的统一标准,这就为发生错案留下隐患。因此最高立
    2023-06-11
    210人看过
  • 程序公正与诉讼有何权利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中所提倡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只是一种消极的实体正义,即其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保障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受惩罚的,绝不牵连无辜;刑事诉讼过程中正义价值观的坚持不是为了促进在更多案件中实现惩罚,而在于将国家刑罚权抑制在国家有充分根据适用惩罚权的案件之中;在诉讼主体权利,职权,义务,与责任四个方面寻找相互间的合理性平衡,让当事人及其他人均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做到诉讼主体自律与他律的最佳融合,做到时间与效益的最大兼顾,做到最大程度上缓解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两项价值要求的矛盾,做到法律与事实的最好衔接,做到定纷止争与社会利益的最合理的平衡。基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司法推理过程的本性,刑事诉讼过程亦只能是正义体现与实现的过程。即其目的之一不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该惩罚的,这是从消极的实体正义来看;目的之二是积极的程序正
    2023-06-04
    103人看过
  • 从“刑前刀下留人”案看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中止行刑的命令下达的时候,距离枪决只有4分钟,这宗发生在延安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为我国法律史上的奇迹。这个传奇故事的缔造者朱占平律师发现的不仅是死刑判决程序上的空隙,更重要的是他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了这一空隙——我所做的只不过是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力收回来被告人董伟在一次偶然的事件中走上了自己的死亡之路。而这一案件的戏剧性就在最后时刻的停止执行死刑。案件的代理律师、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始终认为:案子本身的证据不够判死刑,那些材料不足以杀人。2001年12月11日,延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靳延生的证词,认定董伟在因琐事引起的纠纷中以地砖连续击打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死刑。对于这个判决,董伟的表哥、在西安某道路施工单位任中层干部何浩充满了困惑,他以整个家族中最见多识广的身份被推举为案子的代理者,延安中院的死刑判决证据不足,像我们法律之外的人都能看出来。然而,他寄
    2023-06-11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
    相关咨询
    • 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意思,我国对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1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前提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什么,如果还把它看作是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程序,那么审理方式就可以不公开,也不举行听审。如果认为是一种审理程序,那么我们就要按审理程序去架构。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因为它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作
    • 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当前政府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纰漏:法律监督不完备:涉及到权力的法律监督不是完全畅通,尤其在问责方面,应该建立“假问责”的追究体系。行政法律有欠缺: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审理机制,不能停留在“百姓打不过政府”的水平上,应该考虑行政案件听证制。应该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应该建立和强化“越级管辖”机制,设立“首问制”,建立相对应的权力监督,谁接到举报谁负责。
    •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的核准规定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条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
    • 死刑复核有法律保障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17
      法律分析 死刑一般可以申请复核。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期限是多久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刑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