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20:10 407 人看过

审理此类案件中,除应遵循《劳动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的审理劳动争议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强调效率优先,这是由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决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行减员增效、实现从劳动密集性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已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强调效率是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但不能忽视公平,更不能忘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弱者、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永远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者、被动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法的调节和规范作用的内在要求。

(二)、适用法律与参照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改制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无法可依的情况比较突出,大量新型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针对这种情况,应采取有法条依法条,没有具体法条的,依照宪法、民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并可参照有关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理。但只能是参照,不能直接引用,因为它们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

(三)、稳妥与及时相结合的原则。由于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更强的对立性和更广泛的影响力,所以就要求我们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慎重,不能因为这类案件对立性和更广泛的影响力就不敢裁判,要在稳妥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处理纠纷,集中力量尽快审理这类纠纷,同时在严格依照法律办案过程中要根据本地的客观实际,灵活而慎重地解决争议,以利于妥善解决好纠纷。

(四)、疏导教育原则。企业改制是大势所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审理这类劳动争议纠纷时,我们要积极加以引导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讲清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讲清国家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打消职工思想上的顾虑,化解矛盾,为稳妥解决纠纷打好基础。

浅议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劳动债权是清算的主要内容,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算无需职工逐一申报,清算组可依据破产企业的帐务记载和劳动保险机构的欠费证明直接予以审核认定。但在清算中同时存在着大量的包括开除、除名、工资、福利、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纠

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劳动债权是清算的主要内容,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算无需职工逐一申报,清算组可依据破产企业的帐务记载和劳动保险机构的欠费证明直接予以审核认定。但在清算中同时存在着大量的包括开除、除名、工资、福利、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纠纷。能否正确确定这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及时处理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职工与企业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程序有三种观点:其一,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二,具备起诉条件的按照普通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其三,直接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笔者认为,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应分清类别和性质。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与因清算工作需要而决定留守及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清算组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权也有义务参加诉讼或仲裁;另一种情况则是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由于这类法律关系因破产立案而处在审理之中,不适用新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因为,一、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案不二审,一个纠纷只能由一个机构去解决,而不能同时由两个或更多的机构来解决,否则势必造成权力的冲突和滥用;二、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原企业为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争议、侵权赔偿均处在司法程序之中。清算组是破产宣告后法院指派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属法律拟制主体。清算组成立后依法接管原企业的财产,负责处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法院的指定,虽然独立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但其行为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其行为及与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争议由法院直接裁定,有正当的解决及救济途径;三、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是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分配的主体是在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掌管及支配的破产财产应基于法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不受强制执行,破产案件受理以外的法院、机关及部门无权对清算组行使权利和赋予义务,否则,即属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导致程序的冲突与对抗;四、从现行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此解释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机构和程序,破产清算组与其决定留守或聘用的劳动人员之间的争议及纠纷,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破产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及侵权纠纷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争议及纠纷相比,属次一位的,更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五、《破产法》草案的规定会导致破产程序的无限期延长。《破产法》草案第21条、32条、53条、143条、146条都有关于破产清算中相关争议及纠纷的处理序及方式的规定,笔者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是破产企业的争议和纠纷分别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来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得以解决后破产程序才能终结。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虽然能够使争议及纠纷得以按照不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程序解决,但他同时却妨碍甚至剥夺了破产程序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也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及时、概括清偿的原则,导致资源浪费。六、以劳动仲裁为主的其他解决途径,虽不能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但从司法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个案的社会效果上,确增加了工作量,甚至造成负面影响。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中的各类争议及纠纷均应在破产程序中一并按照特别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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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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