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缴存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
2、缴存基数
编外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度。
3、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二、缴存经费来源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聘用,并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全额安排经费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未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单位自行聘用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由聘用单位自筹经费缴存,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缴存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为编外合同制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社部门核批的《关于核定临聘人员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的批复和已经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的编外合同制人员花名册、填好并盖章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和汇缴统计表。各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的单位名称应加以备注,以示区分。如市财政局的编外合同制人员缴存账户的单位名称为“长沙市财政局(合同制人员)”。
2、单位应缴部分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在编外合同制人员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各用人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应加强配合,如实、准确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相关表格。各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报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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