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免责协议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9:31:50 465 人看过

要看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是不违法法律的强行规定,视为有效。

工程质量免责协议书

甲方:

乙方:北京市XXXXXXXXXX公司

兹有工程期间之间发生的任何责任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与我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期间若发生任何人身意外、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概与我公司无关,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2、双方签字有效;协议期限为一年,本协议将自动失效。

4、本协议解释权归北京市XXXXXXXXX公司所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6年XX月XX日

北京市XXXXXXXXXX公司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介绍

触到装修就肯定会接触到“标准”(有的也称为“规范”),比如最常见的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等等。

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标准,普通的消费者难免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是掌握好这些标准,对于解决各种质量纠纷又很有帮助,所以我们最好还是要对各项有关标准有个大概的了解。

标准的级别

我国现行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其含义是“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的组合。比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就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实施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在装修中接触到的行业标准主要有这么几种:建筑行业标准JG、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JGJ、建材行业标准JC等。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例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就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企业标准通常不对外公布,所以消费者接触得比较少。

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的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标准的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2种属性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由法律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又叫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也是在行业标准代号后加个“T”字,如“JB/T”即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字即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在装修领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4-2001这种GB字头的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谓强制性,就是无论在合同里是否约定,都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来做,否则就是违法。因此,从理论上说,在拟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这种强制性标准即便不明确写出来,也是要严格遵守的。但是由于装修、建材行业现状比较混乱,很多“习惯做法”都是与强制性标准相违背的,所以为了谨慎起见,在拟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把这些标准列进去,不给JS留任何扯皮的余地。

对于标准号后面有“T”的推荐性标准,如果希望参照标准的内容执行,在拟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就必须明确写上“执行XXX标准”的字样。例如,北京市关于装修工程质量的验收有两套标准,分别是《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和《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从这两套标准的标准号来看,都是带“T”的推荐性标准,不具强制性,因此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如果要选用这两个标准中的一套,则必须的合同中明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提及这两条标准的话,一旦出现纠纷就只能参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这样的强制性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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