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的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8:52:12 275 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一般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和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特殊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与此相对应,根据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着是属于一般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还是属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的争论。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为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时,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属于一般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时,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属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争论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对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的准确判断。

通常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理由有三:其一,两者来源不同。与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而获取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是来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二,两者性质不同。与作为劳动力价值反映的具有对价性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被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其三,两者目的不同。与作为保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取相应的对价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催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综上,双倍工资虽名曰为工资,但实质并不是劳动报酬,故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按一般仲裁时效期间起算,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主张经济补偿有诉讼时效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的不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一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同时,上述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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