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的承担问题,主要取决于造成停工的具体原因,具体如下: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其带来的损失和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其带来的额损失和工人工资有承包人自己承担。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需要哪些证据
建筑工程停工损失需要的证据如下:
1.合同文件和工程计划:这些文件可以提供关于项目计划、预算和合同条款的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停工情况的安排。
2.工程记录和日志:这些记录可以提供关于停工的具体原因、持续时间以及对项目进展的影响的信息。
3.相关文件和通信:这些文件和通信可以提供关于停工的证据,例如停工协议、签证单、通信记录等。
4.财务记录和发票: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停工造成的财务损失,例如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租赁设备的费用等。
5.照片和视频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施工现场的状况,包括未完成的工程、损坏的设备等。
6.第三方评估或报告:如果可能,可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评估或出具报告,证明停工损失的情况和责任归属。
三、建筑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赔偿哪些
1.机械设备闲置费:对于因停工而闲置的机械设备,可以计算其闲置费用作为损失。
2.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需要支付在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
3.因停工额外支出的费用:因停工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如仓储费、材料价格上涨等费用,也应计入损失。
4.可获得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如果停工导致工程价款延迟支付,可以计算其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延期,停工造成的损失及施工人的工资由谁支付?
439人看过
-
小区改造施工方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380人看过
-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承担损失吗
242人看过
-
谁对承包工程造成的损失负责
333人看过
-
暴雨灾害导致工程损失,损失由谁来承担?
375人看过
-
所有由员工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
434人看过
-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施工连带责任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
-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于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那就另当别论了。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1,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索赔内容包括,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裁决如下:如果B单位收取“总
-
误工造成死者家属损失由谁承担?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0交通事故的损失(如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如需帮助,详情可电话咨询。
-
谁来承担施工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啊?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51、如果是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则该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方造成损失的,则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因为施工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
建筑工程造价由谁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9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