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工,合同工,集体工退休后工资是一样的。全民工和集体工、合同工在法律上没有区别。所谓的全民工,合同工,集体工等,都属于合同制工人,只不过因其所就职的单位不同而称呼。全民合同工是指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大集体职工是指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是指财产属于城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长三角新政护佑农民工让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
2005年江苏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50762件,涉及劳动者72877人。其中,23350件为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受案总数46%;涉及农民工39353人,占申诉劳动者的54%
“五一”劳动节后第一周,江苏省就连续公布了两条维护务工农民权益的新政策。
5月8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失业保险政策提出,从今年7月1日起,对本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将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政策,今后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也可以由其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内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除了用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支出、再就业支出外,还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试点时间暂定为3年。
仅仅时隔一天,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发布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江苏省一律免除农民工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这一举措旨在切实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保障农民工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
据了解,目前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数据显示,2005年江苏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50762件,涉及劳动者72877人。其中23350件为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受案总数46%,涉及农民工39353人,占申诉劳动者的54%.
而就在江苏发布这两条新政之前不久,浙江省委、省政府刚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浙江省力争在200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从体制上保障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浙江省还规定,除法律法规以外,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与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今后,凡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相关手续。
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进行的一份专项调查显示,今年外出务工农民首选长三角为落脚地的占到14%.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建议,最好能统一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模式和基本政策,让外来务工人员也享受市民待遇。姚先国认为,长三角区域内应在上述有关领域采取统一改革措施,使劳动力在本区域内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发展、安居乐业。
河南报业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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