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决定有没有复议的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1-10 17:27:50 155 人看过

一、行政赔偿决定有没有复议的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赔偿决定有异议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是收到赔偿决定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哪些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

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申请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三、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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