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适合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00:35 132 人看过

近期看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对沿海运输船舶出具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以下简称保赔险),颇感意外:保赔险一般用于远洋运输船舶,因其适用的法律环境的不同,并不适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

经细审其保单内涵如下: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0000.00

油污险免赔额:50000.00

其它责任免赔额:20000.00

航行范围:近海及内河A、B级。

在这张保赔险保单中,对于货换货差的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一、在保赔险条款中有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的赔付:

货物的灭失、短少或其他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起行为、疏忽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仅使用于《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1993/1/1)。

看起来赔付范围非常广泛,承运人(在保险单上即为被保险人)未按提单规定恪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都可以获赔。然而,在《海牙规则》中又规定: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海牙规则》第四条)。

显然,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只要做到了: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第三条),就可以有很大的负责权利,也即在正常船舶航行或管理情况下,承运人不必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

二、但是,在我国沿海运输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语)中,适用的法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

显然,少了《海牙规则》中的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三条重要承运人免责条款,这样必定产生下面的尴尬情形:

三.在实际货损货差处理中,比如船舶触礁引起货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承运人想把这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保赔险,保赔险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牙规则》,在《海牙规则》中,上述船舶触礁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人按《海牙法则》确定赔偿责任,也是属于免责范围,即保险人不用赔偿;除非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得到船舶损失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要赔,按照条款规定不用赔,这情形够尴尬的:保险人赔了,是滥赔;保险人不赔,承运人没有得到保障。

现在,社会上打假、打劣质产品取得了相当成果,而保险产品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却比较隐蔽,应引起被保险人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不久前,看到一只化学品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油污责任险,该险种明确规定对因油泄漏而造成的水域污染负责赔偿,而对化学品泄漏污染显然不负责。这样投保该险种仅对机舱油泄漏有保障作用,显然有舍本逐末之嫌,也不是被保险人真正需求的保险。

用适用远洋运输的条款来操作国内沿海运输的保险,真是乱点鸳鸯谱,有很多问题因法律环境的不同是不能简单调和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如上述这种需求与保障相互背离的保险是不合理的,被保险人也是得不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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