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事实需要查清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0:20:53 214 人看过

一、宣告死亡的事实需要查清吗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自然死亡是指人体生物学上的死亡。简单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法律层面没有任何区别,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生前所有的民事关系会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二者唯一的区别在于,当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时,经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让其

“死而复生”。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主要包括三个要件:

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此顺序的意义在于:

(1)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2)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3、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三、宣告死亡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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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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