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不是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的直接操作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05:00:21 202 人看过

温州现有两个劳动力市场,一是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一是劳动力技能人才市场,前者介绍的普通工种,外来民工也可以进入市场寻找职业,后者介绍的技术工种,只对本市职工开放。两个劳动力市场操作方法一样,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例,该中心于1993年3月建立,1999年1月迁入现址,占地4289平方米,内设38家职业介绍所,全部都是民营,没有一家是政府直接运作的。求职人员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屏幕了解当日职业信息,然后选择职业介绍所求得所需要的职业。从获取信息至职介成功,全部是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所之间进行。劳动部门彻底摆脱了职业介绍的具体操作。1993年4月至2001年3月间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各类用工单位输送劳动力96.4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率49.1%。

一、劳动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温州职业介绍中心是局属的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34人,管理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拨款而是自收自支。引进企业运作机制,管理机构与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38家职业介绍所全部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具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劳动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行政管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制定制度,规范民营职介机构的职介行为。

温州劳动局认为,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进行干预,但是又不可能对劳动力市场放任不管,相应的游戏规则不能没有。温州的职业介绍是从民间发展起来的,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差,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职业介绍所存在着弄虚作假,坑蒙求职者的情况。但是温州劳动局认为,民间职业介绍机构只要引导得当,能够发挥公办职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温州劳动局采取对策扶持,因势利导,促其繁荣。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在保护民间职介机构积极性的同时,以规范化的管理消除负面作用。温州市职介中心制定了《职业介绍所申办条件及程序》、《职业介绍责任书》、《职业介绍收退费标准》、《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职介工作人员违章扣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民营职介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尤其是《职业介绍责任书》对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责任书规定职业介绍所在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充分尊重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职业介绍所服务规范和标准,工作时间内持证上岗,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徽章,及时输入信息,保证介绍成功率并接受监督检查,介绍的用工单位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书》签订以后,不仅有效约束了中介行为,保护了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避免了职业介绍所因不服从管理而出现的行政诉讼的可能。

2.加强管理,提高民营职介机构的工作效能。

用工信息是职业介绍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职业介绍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和中介收益。温州市职业介绍中心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者,始终把提高招聘信息的质量和规范介绍行为作为关键环节来抓。他们一是加强对招工信息的审核,二是开展以验证招聘信息真实性和规范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大检查。如果发现职介所提供虚假过时的招聘信息,不按规范要求填写登记卡,虚报、假报或不按时填写统计表,职介人员不持证上岗等现象,一律曝光,按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果职介人员没有专业合法培训证书,没有高中毕业文凭,各职介所必须一律清退,对拒不执行的,按规定处罚。三是开展以信息质量为基本指标的"最佳"、"最差"介绍所评选活动。各职介所对评选活动非常重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自身的信誉和今后的业务发展,纷纷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提高信息质量。此活动开展后,求职者到市场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和反映问题现象大大减少,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为贫困求职者免费介绍工作,求职者主动给介绍所赠送锦旗的好现象。四是建立信息网络和信息库。为改变黑板公布招聘信息时期出现的用工单位重复登记,几个职介所同时推荐,多次介绍状况,现职业介绍中心场内职介所全部使用电脑采编、输出,并与中心信息科的编程系统连接,电脑拒绝重复信息登录,杜绝了多头登记。中心还设立了信息库,一旦有些职介所自有信息采集不足出现匮乏时,可以直接从信息库中调出所需信息。

3.开展服务工作,为求职人员提供方便

温州市职业介绍中心,为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还开展了相关的服务工作。一是印发《务工须知》,让求职人员全面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接受有关省市委托,为其代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三是开办人身意外保险,为求职者构建解除意外事故后顾之忧的安全网。四是举办短期技术培训,增强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五是免费举办法制培训政,提高求职者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六是开展劳资纠纷调解,直接为求职者提供维权服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2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作者相关文章
  • 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内容提示: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加强招聘广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以劳动监察机构为主,其它业务机构密切配合,并积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重点检查职业中机构的经营作风、收费情况、业务范围、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证件等情况。发现非法机构和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纠正;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机构管理混乱,或是长期不开展业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如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二)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今后要坚持职业介绍作为公共事业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允许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具体条件的社会团体举办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限制其他单位和个别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特别是以个人名义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在本《通知》下发后要一律停
    2023-06-10
    101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专业介绍
    本专业是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备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知识和能力,掌握协调处理劳动事务的现代组织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以及理论政策研究,并富有创新精本专业是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备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知识和能力,掌握协调处理劳动事务的现代组织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以及理论政策研究,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在国内,开设劳动关系本科专业的学校只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5年开设)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开设)。主要课程:劳动关系学、中外工人概况、工人运动史、集体谈判制度、职工民主管理与社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政策、劳动心理学、社会保障概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学原理、
    2023-06-10
    457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门如何应对擅自离职的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满足以下条件离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责任: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具备上述条件,擅自离职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擅自离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每个企业都在尽力追逐那些能产生核心竞争力的人才,这也是促成人才在企业之间频繁流动的根本原因。国家在鼓励人才有序流动的同时,也规定限制无序的流动或违法流动,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本文将谈及的企业职工擅自离职。在发生企业职工擅自离职,尤其是企业技术骨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擅自离职时,如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已
    2023-07-10
    298人看过
  •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核准
    服务名称:
    2023-12-17
    247人看过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单位解除员工必须合法,不仅包括解除条件成立、合法,也包括解除程序合法。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在经济上支付双倍赔偿金或者被要求继续劳动合同。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另一方面,对于员工来说,是否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提出诉请也很重要,否则,即使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但因为诉请不对也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以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有了这个,对于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对
    2023-06-13
    488人看过
  • 劳动仲裁部门可否直接认定工伤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一般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则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一、在哪进行工伤认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申请工伤认定时间1、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时间都是60日内。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
    2023-03-15
    104人看过
  • 劳动劳不作为找哪个部门投诉劳动局
    劳动局不作为找哪个部门投诉劳动局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投诉。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投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局是政府主管全区劳动工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1、拟定劳动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劳动信访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并代表区政府行使劳动监督检查职权;指导、监督各镇和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和法律咨询工作。3、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指导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及制度的建设,确保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4、负责对企业招调工的审批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工作安排;落实企业职工工资的
    2023-06-14
    313人看过
  • 人社部门是否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一、人社部门是否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不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鉴定劳动关系的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三、鉴定劳动关系需要多久劳动关系认定一般需要45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相关规定的仲裁时效
    2023-09-01
    493人看过
  • 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不可以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但可以责令其改正。一般来说,如果处分决定违法了法律规定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企业去撤销或者更改处分决定,而不得直接进行撤销。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022-06-20
    32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时期,一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乘劳动力市场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较多,求职心切之机违法违规经营。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超标准收费,还有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这些情况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损害了求职者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我部决定于春节前后,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集中力量对全国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内容在清理整顿中,以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为重点,依法进行查处。(一)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
    2023-06-10
    121人看过
  • 能否直接向人社部门确认劳动关系
    一、能否直接向人社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怎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下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
    2023-08-18
    22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下: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系指由非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办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须履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制度。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开办章程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个人凭所在街道、乡镇级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
    2023-06-07
    6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而不是指具体的场所和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为劳动力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按照国际惯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宜称劳动力市场,更不宜挂“劳动力市场”的牌子。当前,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名称,对于促进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而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通知如下:凡今后劳动部门新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区、县(含县级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属于专业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2023-06-10
    5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5-11-09现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望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附: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
    2023-06-10
    195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作者
    词条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作者
    相关咨询
    • 劳动者不用辞职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不可以不用辞职直接起诉或申请劳仲裁直接离职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 劳动者工资标准介绍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7
      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有: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3.《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
    • 劳动者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直接走人?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14
      因为你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要离职,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你直接走人,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看合同约定(违法的、不合理的约定除外)。 但以下情况除外,可以打个招呼就走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你还未出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2、对方拖欠工资。但从你的描述看,如果合同约定发工资的日期是每月20号,单位就没有拖欠工资,因为没有跨月。 3、单位没有按合同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介绍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3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没到期可以直接辞职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3
      劳动合同没到期的可以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