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的管辖应该如何确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二、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
公益诉讼有以下的几个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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