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登记管理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机关尽管可以保留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营利性司法鉴定业务,而只能将其鉴定活动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很显然,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在内,所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及其他法定鉴定事务的敬鉴定机构,都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方面的统一管理;司法鉴定人无论是来自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还是来自依法设立的社会鉴定机构,也都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司法鉴定制度的社会化、统一化和专业化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发展,过去长期存在的那种由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对其司法鉴定事业进行垄断经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在这一方面,《决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无疑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作出了令人瞩目的积极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在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职权的同时,也从证据法的角度作出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作为一项旨在改革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文件,《决定》为什么要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略显具体化和技术化的事项作出规定呢?
这是因为,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的问题一直存在,且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结果,控辩双方在无法对鉴定人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的情况下,只能对这一份充满专业技术术语的鉴定结论进行流于形式的质证和辩论;法官、陪审员对这种带有结论性的鉴定材料也无法作出全面的审查,而只能将部分司法裁判权让位于躲在幕后的司法鉴定人。这样,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就几乎完全决定于鉴定人的专业水平、敬业精神、职业道德,而根本无法受到来自控辩双方的严格审查,更无法受到法庭审判程序的严格规范。一个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的鉴定人,可能会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也不会出问题。但假如鉴定结论是由某一专业水平欠缺而又可能与控辩双方存在某种利益关系的鉴定人作出的,那么,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不仅可能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在现行的司法审查程序也根本无法有发现的可能。尤其是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合理异议、强烈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鉴定人假如仍然不出庭作证,那么,这种证据异议就不仅无法得到解决,而且还必将成为影响法庭裁判之公正性和公信力的严重问题。
当然,在过去司法鉴定人主要来自公检法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的制度背景下,鉴定人仅仅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结论而不出庭作证,其消极后果尽管存在,但还不会造成很大的问题。毕竟,鉴定人要受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纪律约束,如果发生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违法行为,也一般能受到来自政法体系法律责任追究。这种来自体制内的制约和惩戒机制,对于约束那些不从事营利性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还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是,一旦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走向社会化和经营化,一旦鉴定人越来越难以受到来自政法体制内的纪律约束,那么,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就会酿出越来越危险的制度问题。这是因为,一种越来越走向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司法鉴定制度,在来自国家政法体制内的制约越来越薄弱的情况下,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越来越需要由法庭审判程序来加以约束和限制,这后一种来自诉讼程序内的限制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几乎成为防止司法鉴定出问题的更加有效的机制。换言之,司法鉴定的社会化和经营化,客观上需要由那些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控辩双方,出于维护本方利益的考虑,来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这种为获得胜诉结局而进行的审查要比政法体制内的纪律约束更加有限和严密。
按照《决定》的要求,除了公安和检察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外,其他所有鉴定机构都要走向社会化和经营化,其他所有鉴定人也都成为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即使是公安和检察机内部的司法鉴定人,也不再仅仅是这些机构的技术鉴定人员,而在资格登记、鉴定业务范围确定、名册编制和公告等方面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也几乎注定也受到未来的司法鉴定协会这种行业组织的限制。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目前所发生的这种朝向社会化和经营化的变化,与当年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转变,几乎处于同样的境况。但与律师不同的是,司法鉴定人所提供的不是法律服务,而是一种意见证据,就案件中的专门科学技术问题所提供的专业鉴别意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这种鉴定报告方面,与向法庭提供案件情况的证人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接受法庭的传唤,出庭充当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鉴定意见并说明鉴定结论的专业依据和科学理由,并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质疑,解答法官、陪审员仅仅依靠阅读书面鉴定材料所无法理解的专业疑问。这无疑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连同鉴定人的专业资格和水准一起,接受法庭的严格检验和审查。这对于敬业和负责任的鉴定人来说,几乎是一种展示自身专业水平和证明其鉴定结论权威性的宝贵场合,而对于那些水平欠缺而又可能不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鉴定人来说,则成为一种难以通过的法庭考试。当然,对于极少数存心不良、徇私舞弊的不良鉴定人来说,出庭作证则可能构成一种具有足够威慑力的预防机制。可以说,在很多案件中,法庭的裁判结论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这种千钧系于一发的情况也说明,鉴定人出庭作证无论是对于维护程序公正还是确保裁判结论的公正,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
笔迹鉴定人出庭法官会问什么问题
159人看过
-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418人看过
-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71人看过
-
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面临哪些问题
115人看过
-
司法鉴定人不出庭如何处理?
193人看过
-
鉴定人如何回答审判人员的问题?
346人看过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
被邀请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7《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
-
司法鉴定精神鉴定问题该如何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9关于司法鉴定精神鉴定问题一般是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至于如何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属于什么精神疾病,专家会根据旁证材料、全面精神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等给予医学诊断(医学结论的主要依据是现有的诊断标准,如ICD10、CCMD3、DSM4等)。还要根据委托要求给予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相关能力的评定。但并非患精神疾病就一定无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
-
鉴定人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如何认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而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
-
如何向法庭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的权利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3审判人员询问证人、鉴定人的方式是按照法律规定流程,询问案件相关问题。证人是指对案情了解的人,不适用回避制度。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