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不是社会保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26 01:12:18 101 人看过

(一)社会保障不是社会保险

当前,推出的国家《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保险”的名称就是错误的。应改正为“保障”!

“社保”、“医保”的“社会保障”,不是“社会保险”,及什么“养老保险”。是人人所应能享有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分配。

“保障”与“保险”是本质区别的,过去的误导应予更正。“保险”这就导致“社保”没有GDP产值的优先投入。掩盖、转移了“社保”的“全民人人必须应享有”、及“平等”的“公共利益”性质,形成现实中,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不正义的“等级分配”状况。

称之为“保险”,那么,不“交保”者自然没有“保险”,你想“交保”,但“保险公司”有“政策”:拒收;人为地不公平、不正义的鸿沟就划出来了。“权力者”正是可以以此,将“公共利益”占作私有资本,公共政治社会变成了为其营利的私有“公司”。

所以,就应该改变少数人享有“公共利益”的特权待遇,及“公共利益”的被不平等瓜分的状况。

“全民社会保障(‘全民社保’)”,是社会中“你、我、他”,人人所应该、应能享有的“公共利益”,是由社会GDP优先保障投入。

(二)制定统一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

社保、医保改革的本质,在于制定统一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民社会保障法定一致。建立起覆盖和惠及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平等的国民社会保障体系。GDP产值首先用之于全民的社会保障,GDP产值保障用之于全民的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是以个人为独立体的自然人,并不能靠配偶和子女,现实施以“家庭”为单元体计收入的“低保”范围也是不合理的;“低保”是国民歧视政策,“低保”应合并到“社保”,以自然个人为主体办理。及早建立起全民的、惠及每一个人的国民社会保障体系!每一个人!

“全民的社保、医保”,是以公平正义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形式出现和实施。是把现行的、杂乱的“文件”、“政策”、“批示”等等的,不平等的“人为”鸿沟,统一成国家的法律形式出现。

要体现全民平等的原则。从“主席”到“农民”、“个体户”都是一样的“平等”。取消“事业”、“企业”,“公务员”、“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等,完全是人为划分的“国民等级歧视”的政策。这不是讲“收入的均等”,是讲“权益”、“界线”的平等。体现中国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全民社保”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是真正的国家安全法。是人民经济上的祈盼。

国家的安全,经济上就在于全民的社保、医保,“以人为本”。

“全民社保”,是包括覆盖和惠及社会的每一个人,不是“少数人”,也不是“大多数人”,是“每一个人”!这是本质的。只要“法定”漏掉,使有一个人没有“社保”,就不叫“全民社保”,就不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最多只是“为大多数人”的社会。

“全民社保”的内容是广泛的。广义上,是公民经济权益平等,包括国家的每一个公民所应能享受到的、平等的社会“公共利益”;随着GDP的增长,能公平地享受、得到“公共利益”,包括“增加工资”、“二次分配(如购房补助,消费津贴等)”等。窄义上,是包括:无业救助、失业金、伤残救助、教育培训资助,以及退休金、丧葬费等。

其经费来源:一方面是每个人在工作、有收入时交纳一定比例;更多的是从国家GDP产值中拿出。

现代工业社会,由于个人不能象古代农耕社会那样,有广阔的自然环境,可以无偿地获得土地、水源、森林……以裁种生存发展。所以,纯粹靠个人的勤劳和努力已经难以生存,除了找工作或靠自我资本发展外,别无出路。而“工作”和“自我资本发展”,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和具有的,始终会存在失业、无业、病残等弱势群体;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好工作”,始终有“工作”行业的收入差别。

所以,社会的GDP产值,就是公共利益,必然要、应该要优先用之于“全民社保”,这实质上是关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经济权益。

一个找不到工作的人,一个退休年龄的人,就有权力享受GDP产值的“失业金”、“退休金”。而如果他得不到“失业保障”、“养老保障”,那么,“先进武器”、“航天飞船”对他们来说,只是废铁。这证明了:“政府”在经济上,要以解决“每个人”的人权平等的“生存”、“幸福”问题,为GDP的先行“开支”依据。

所以,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

有良知的“政府学者”,必须思考人类社会存在的本质是什么人类历史运动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的GDP产值,首先是应用之于满足保障“全民社保”的需要,而不是其它,如“行政”、“保安”……等的支出。

加强军备为什么!发展航天事业为什么“国家强大”为什么其实质都是为了每个国民幸福地生活。

如果不是为了每个人幸福地生活,那么,一切都是无益的……。

(三)取消职务行业不公正的划分和歧视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见2009年2月19日)。

这就是说,“公务员”和“政府机关”等等“公仆”们,不参加全民统一的“社会保险”,而另立特权待遇。

这样,就与“立党为公”、“以人为本”,“做人民的‘公仆’”明显地对立,不符合17大精神。

难道要颠倒关系,“主人”为“公仆”服务难道要由“公仆”来制定“办法”,让“主人”屈从

“主人”的“制定权”、“监督权”等“主人翁”权益岂不是被剥夺了

同时,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怎么能自行再制定“办法”这又是“立法”和“行政”又一混乱的现象。

所以,新的不公平、不正义的人为鸿沟,就又制造划定出来了。

这难道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显然,这一条款应予取消。“公务员”的退休金,应与全民一致。

作为过渡,可以考虑:另设“职业津贴养老金”。

(四)取消“缴费年限”不公正的规定和歧视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谁在缴费什么时候“规定年限”的“费”的本质是什么

从上述第九条可以看出,“公务员”们是不缴费的(事实上也不交),而且还要多拿。缴费最多的是“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企业人员”及“农民工”。然而,他们的退休金拿得最少,只及公务员的“零头”。

没有“缴费”的人怎么办错过了“缴费年限”的人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草案)是在建国60年后才开始制定,60年前刚出生的小孩,今天已到退休年龄,他们拿什么来缴费又什么时候通知他们来缴费

这60年不断地折腾变化,如果,一个人没有“工作单位”来“参保”,或错过了“缴费”年限,或不知什么时候通知过办理“缴费”,……等等无数客观的原因,是他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吗

就因为这些社会原因造成的,难道就可以,以“没有参保”为由,甚至连补缴费都不行(现政策就是如此规定,如1985年前“下海”的人员),剥夺他们的“退休权益”

既然不能人人都当“公务员”,既然不能人人都有“好工作”,既然社会始终存在“无工作”、“伤残不能工作”、“不好的工作”……等等的情况和差别。

所以,GDP产值的本质属性,就包括这些群体人应该得到的“公共利益”部分,本质地决定:应首先满足地用之于,支付给“每一个国民”的“社保”,这是“政府”必然和应该的首要“财政支出(不是‘财政负担’)”。

所以,应该取消第十四条这一条款。改为:

1,每个公民达到退休年龄后,凭身份证(户口)办理养老保障手续(以后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保障卡”),领取全国统一标准的退休金。

2,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凭据原“参保”的年限、缴费数额(各地再行计算),领取附加的“储备养老金”(即“多缴多拿”)。

3,并由此新法制定的转机,取消长久已往的、被麻木了的“低保”的国民歧视政策,将“低保”并入到“社保”。

一个人不是由于“生活困难”,而去“申请领‘低保’”,而是因为“失业”、“伤残”、“退休”……时,应该获得“社保”。“公民权益”与“救济”,这是本质区别的。

《社会保险法》(草案)有许多条款都应彻底修改。

(五)将“低保”合并到“社保”

从上述《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看出,有一批国民并不执行此法,

可以当然地享有另外的特权待遇;从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另有一大批国民被排斥在此法的“社保”之外。

因而,这个“保险法”就不是全民的。而且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如果“法”漏掉“一个人”,不能惠存覆盖国民“每一个人”,那么,必定不能称之为“法”,只是私有性质的“规章”。

那么,被排斥在“社保”之外的国民怎么办

不管!

或者表示“关怀”地说:“如果以后生活遇到了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低保金”(《57岁女老板买养老保险成泡影》春城晚报2009年2月8日A13版)。

什么是“低保”金

这是一种卑鄙的、丑陋的国民歧视政策,那就是有条件地“按标(乞丐‘标准’。如昆明市是全家收入低于500元)”、“施(舍)保”救济的“乞丐政策”。

“低保”,是五十年代施行的社会救济政策,是不得已的过渡办法。因社会的转型,有一大批年老病残等困难人群。而现在建国已经60周年了,现在应享受退休金的老人,建国时才出生。可是,不但不改革,却还要继续扩大这种差别。把应享受“社保”的国民,再推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那里去,这难道不是在制造贫富差别

这种“低保”政策,明显地是一种卑鄙的国民歧视政策,却还加以宣扬为“覆盖城乡”的“社保”。举例而言,据现行的有关政策称:“记者从全省(注:指云南省)州(市)老龄办主任会议上获悉,截至去年底(2008年),全省共有120万城乡贫困老年人(城镇贫困老年人近20万,农村贫困老年人100万)被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全省120万贫困老人享低保》春城晚报2009年2月21日A10版)。

什么是“应保”60岁(女55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人应不“应保”

“按标”又是什么“标(准)

到了退休年龄,没有退休金,“老无所养”,是当事人退休权益的被剥夺,本身就是最大的困难,又是精神摧残,还等到什么“以后有困难”

实际上,大批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没有“社保”退休金的人,也根本没有得到“低保”。“尽保”只是谎言。

因为“低保”的“按标”,首先要按“家庭”为单元计,也就是说,必须一家人都是“乞丐”,一个人是“乞丐”了还不行,因为还有“家”可以“养”你。

美其名的,“覆盖全社会”的“享低保”,实际上有什么“享”的“享”受了什么

只能证明:是再次人为地制造了贫富悬殊巨大的社会等级。

一个60岁享受高额退休金的“公务员”;一个60岁受“施保”领“低保”的“老人”;一个60岁没有“社保”退休金,也没有“低保”的“退休年龄老人”,还要想法去“挣钱养老”。这“三个人”的不同“待遇”,说明了什么

后两者仅仅只是他们“没有单位”、“工作单位不好”……,“应该如此”的原因吗

这难道不证明:现代工业社会人们的“公共利益”关系,GDP产值是公共利益。“公务员”等“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不正是从GDP产值中拿出

中国“第四代著名的经济学家”们,你们的“待遇”又何尝不是从GDP中开支的

为什么GDP产值可以去满足少数人的特权待遇,却不能覆盖全社会的每一个人

“经济学家”们,你们的良心何在!(至今没有见一个“著名的”政府“专家”、“学者”呼吁全民社会保障,关注一下不合理的“低保”政策。竟然由“专家”、“学者”们起草出“保险法”,人民的“政府”变为“保险公司”)

“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南巡讲话)”、“实现全面小康社会(17大报告)”……,难道只是说给宣传听。

这实际上已经人为地剥夺了一大批人,他们应该一视同仁“享”有的“退休权益”。掩盖了GDP产值的“公共利益”本质。他们本来就应该“享”有退休金,过和谐晚年,而不是接受“施(舍)保”当“乞丐”,甚至于连“施(舍)保”都得不到。

所以,现实社会中,一大批到了退休年龄的人,被排斥在“社保”之外,也并不能进入“低保”,处于社会边缘化,不成其为国家公民。

在制定新的“社保”法之机,难道还不应改革“低保”这种丑陋的国民歧视政策

只有将“低保”合并到“社保”,才能使人民看到社会的进步。增强人民对国家发展的信心。

为此,我们建议讨论此“法”时,应增加两条措施:

(1),取消“低保”,将“低保”合并到“社保”。

所有达到退休年龄、至今受“施保”的人,改拿“全国统一的退休金”。

(2),撤消“民政部”,以及“人事”、“组织部”,将“民政部”及“人事”、“组织部”都精简并入“国家社会(协调)保障部”,统一工作。

(六)“全民社保”——“内需”的基础

基础都没有,如何“扩大内需”

在没有“全民社保”的“权力和资本”垄断经济状况下,用“扩大基本建设”来“扩大内需”,只是扩大贫富差距。

在讨论扩大“内需”时,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忽视了“全民社保”,不知“内需”的基础构建在那里!

竟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的等级“草案”,把“保障”变为“保险”,把人民的“政府”变成商业的“保险公司”。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自然发展道路。

前面第二章已经谈到,“全民社保”的内容是“广泛”的,全面包括了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公平的、正义的“经济权益”。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福利”概念,更不是“救助”的慈善措施。

“全民社保”的“经济权益”有“广义”与“窄义”两个方面:

试想,一个工资收入低的人,他拿什么钱去买房、去“消费”按其工资收入,一辈子也买不起房子。

所以,“全民社保”包括“二次分配”——“增加工资”、“发放(各种)津贴(如购房补助)”等,这不是由“工作单位”发放,而是由“社会保障”发放(进入个人“社保卡”帐户)。随着社会GDP产值的增长,每个人的“经济权益”也自然地能随之增长。使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幸福感。这是“广义”的概念。

一个到退休年龄的人,他连退休金都没有,拿什么进行“内需”消费所以,“全民社保”的“窄义”概念,是每个公民按其情况必得的退休金、失业金、伤残补助、教育培训资助、丧葬费等基本“保障”。

一个在工作中的人,他为了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要去“缴纳养老保险金(应为‘保障金’,这里暂延用)”。同时,他还要赡养老人,那么,他的“内需”消费就大大地减少。

为什么我国高额储蓄,资金滞纳、流转缓慢,科技、创新开发、生产的资金严重不足……,这是一个经济上的根本原因。

在没有“全民社保”的社会情况下,必然使人们为着“赡养老”、“防老”、“传子”而进行储蓄,阻碍了资金的流动,也影响了GDP的增长。

同时,影响国民性和伦理道德,社会中多见“守财奴”、“为富不仁”者,而少见慈善家。象美国社会**·盖茨这样拿出全部积蓄捐赠给社会的人,对中国社会真是不可思议的。形成普遍的社会消费观念与发达国家不同。

这实际上的根源,就在于中国至今没有“全民社保”,人民没有公平、正义的“经济权益”,中国的“经济权益”仍然是分“等级”的和“特权”的。

这个问题,在今年,已经突出地摆在了公民社会和人民“政府”的面前!

(七)从对“三个人”的分析看GDP的公共利益性

(一),试以“三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计,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他们三人均,25岁到60岁退休,工作35年;60岁退休到85岁,领取25年养老金。

其中第一人当“公务员”。以每月2000元收入(均按低标准)计:12个月x35年x2000元/月/年=840,000,00元。也就是说,在其工作期间,GDP产值要为其支出84万元。他不交纳“养老保险(现行称呼)”。

第二人“打工”。每月收入1000元,其中交去“养老保险(现行称呼)”费120元,占其工资收入的12%(现以昆明“灵活就业人员”计,缴费每年已经达4500元,占其年收入的40%多)。35年共储备养老金:12个月x35年x120元/月/年=50,400,00元(5万4千元)。

第三人找不到工作。靠“打杂”、“摆地滩”,以每月收入600元计。没能“参保”,不交“养老保险”金。

三人到60岁退休年龄时,以假设都能领取“全国统一的养老金”:

第一人25年共领取12个月x25年x2000元/月/年=600,000,00元(60万)

第二人在上述基础上又多领取1000元/月的“养老储备金”,12个月x25年x1000元/月/年=300,000,00元,占其35年所交“保险金”50,400,00元的595%,即5.95倍。

他共支用GDP产值为:600,000,00+(300,000,00-50,400,00)=8

49,600,00元(84万9千6百元)

第三人能够同样领取统一养老金2000元/月,他支用DGP产值:12月x25年x2000元/月/年=600,000,00元(60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人合计支用GDP产值:840,000,00元+600,000,00元=1440,000,00元(144万)。

如果“公务员”也每月交120元的“保险金”,12个月x35年x120元/月/年=50,400,00元,这只占其工资的6%。但却可以同样领取1000元/月的“养老储备金”,12个月x25年x1000元/月/年=300,000,00元。

他共支用GDP产值为:1440,000,00+(300,000,00-50,400,00)=1,689,600,00元(168万9千6百元)。

第一人,他始终是GDP产值的最大获益者,这也算是对他“奉献”的奖励吧。

(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没有缴“保险金”费者,支用的GDP产值最少。

2,个人缴费意义并不大,仍然要使GDP多支出。

3,如果能建立“全国统一的退休金”,那么,三个人支用GDP的“全国统一退休金”的“权益”是平等的,达到了“经济权益”的平等。而从上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不平等,恰恰是其它“政策”造成的。

证明,制定“全国统一的退休金”是可行的。

4,能当“公务员”者,是“可以”的、“需要”的!工作的35年中,他已经因为“可以”、“需要”,而获得了较高的酬劳和“优越的工作”。

5,第二人有工作者,也因为他的“能力”,获得了必得的报酬。

6,第三人没有“固定工作”者,35年来“不要国家一分钱投入”、“减轻了就业压力”……。35年来,他也是奔波疲劳的。

(三),“三种人”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

1,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人”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

社会永远存在当“公务员”者、“有工作者”、“无工作”者,以及“企业家”、“专家”和“手工劳动者”、“伤残者”、“弱势者”……。

2,而现实中,上述“第二种人”、“第三种人”并没有得到“统一退休金”,所支用GDP甚少。

“第三种人”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GDP支出,而且为社会的“就业压力”作出了终生的牺牲。

一个人分“等级”的社会,从经济上,就如此地从GDP的不正当支出而产生。

一个正当的社会,如果漠视这种状况,能称之为“以人为本”吗

3,而社会的不正当支出(且不说如何的巨额和暗箱操作),以及“正当支出”的“经济发展”、“大阅兵”、“神舟上天”……,不正是将GDP投入其,而不顾和牺牲“第二种人”、“第三种人”……的“社会保障”,去实现的吗

这使人们需要思考,GDP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以人为本”地支出

(四),逐步解决公民“经济权益”平等的出路

1,“三种人”情况的必然存在,证明:人类工作的“分工”是永远存在的。

社会学者(经济学家)面临的问题正是:如何解决社会越来越严重的“就业压力”和“贫富差别”,如何使每个国民的“经济权益”平等,能幸福地生活。

如何解决人们“经济权益”平等的问题,是社会学者(经济学家)们必须的课题,和对“学术良知”的考验。否则,就是对GDP的“白吃白占”(而政治学者是研究解决“政治权利”的平等,它们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2,前面2章已讲到,由于“现代工业社会”与“古代自然农耕社会”不同,不能人人都当“公务员”,不能人人都有“好工作”,人类工作的“分工”是永远存在的。

所以,充分证明:GDP产值是“公共利益”,是人类社会存在和运动的“经济本质”。

3,GDP产值的合理支出和分配,是社会中每个人的“经济权益”。

综上所述,制定“全国统一的退休金”,是合情合理的。这对解决公民“经济权益”的平等,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讨论

(八)将“统筹”改为“首项列支”

关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

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建议将此条规定,从“统筹”改为“首项列支”(同时将“保险”改为“保障”),即改为:

1,“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列入国民经济预算的首项列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列支,中央调剂补充调配划拨,实行全国一致”。

2,“此项‘社保’财政预算,从2009年度起开始执行,不再统筹‘基本养老金’。原已‘参保’的基金改为‘个人养老储备金’,以‘多缴多得’的原则实施;缴费人在退休时,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附加‘个人养老储备金’。领取‘个人养老储备金’的数额计算,另制定本法的细则”。

[补充说明:至于“其它社会公益慈善基金的统筹,由政协、人大分别起草审议(这应是一切法律的制定程序),由人大最后通过,另制定《社会慈善资金筹集使用法》等法规定”(与此“社保法”不是一个性质;其它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与此无关。)]

这个改变的原因已经很简单明确:是社会经济权益走向公平、正义的路径;是社会经济运动自身本质的、自然的道路(规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根本措施。也是国家安全和强国的重大根本措施。

“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不是由“保险公司”去“筹”集,也不是成为“筹”集资金的“担保人”。而是由“政府”的“国民经济预算”的开支中,列为首项支出,正跟“一个家庭要把买米钱列为第一项支出”一样。

这是“政府”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在经济上的检验“标志”。

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讨论

(九)什么是“参加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确定的误区

在讨论“社会保险法”草案时,有一个概念:“缴费年限”。

如果参加“社保”要有“缴费年限”,那么,比如“知青”这个社会群体,他们的“缴费年限”就应当从下乡当“知青”算起,到退休的年限,都应视为已经缴费的“缴费年限”,不再存在新的“缴费年限”。

道理很明确,知青是“共和国的同龄人”,“与共和国同行”;知青的“问题”,是国家的“问题”,国家能解决自身的问题,同样应解决知青的问题;国家的“政策”,也应平等地惠及每一个知青。

关于是否“参加工作”、“工龄”这个概念,是改革开放前,在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政策”中的提法,那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概念,是来自于划分经济的“公”与“私”的“所有制”基础,是“权力”支配“经济”的状况。这种概念显然不适应于目前的中国社会状况。

自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经济后,就不存在是否“参加工作”、是否有“单位”这个概念。

对社会的贡献也已经不分“国营”、“集体”、“个体”……,特别是在越来越激烈的“就业难”趋势之下,不要国家投入,不竞争“工作名额”,自我谋生者,更值得称道。

所以,“参加工作的年限”已经是“自我谋生”的意义,再使用改革开放前的“工龄”概念意识(“参加工作年限”),再延用修补以前的政策(又如应改变“低保”,将“低保”合并到“社保”的问题)等“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无疑于发展不符。

任何一个人,只要他自己谋生,“法”理上就是“参加工作”,就应是“工作年限”,也同样是应该视同为“缴费年限”。这是“全民社保”的实际基础之一。

所以,不论是“个体户”、还是在家“打毛线”、“打字”、“教钢琴”、“搞咨询”……等等的自己谋生者,都是“参加工作”、是“工作年限”。

用“参加工作年限”来确定“缴费年限”,又来确立“参保”和“领取养老金”,也就使上述大批人的养老权益丧失。这实际上就是来自于,“计划经济”下的,“参加工作年限”概念和政策的误导。

本来,已经“打破铁饭碗”,鼓励“下海”(不要“工龄”)了,现在又反倒要讲“工作年限(工龄)”,以此确定“缴费年限”来“参保”,岂不是倒退“折腾”

(十)“缴费参保”应考虑中止

另一方面,现行的“参保”原则,是“单位交大头、个人交小头”,那么,没有“单位”自己谋生者,由谁来交“大头”,最后又是个人来全部承担(所以现在大批“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承受不了占其收入比重高的“社保”费;有的不得不放弃交“医保”,“两样都交已经交不出了”;也有的借钱交“社保”)。作为“单位来缴”,实际上又是在“税前列支”,实际上,又减少了上交税率。

所以,“缴费参保”应考虑中止。“全民社会保障”的支出,应由国家GDP产值的预算首项列支。表面看

,没有收到“缴费基金”,实际上,增加了税收、增加了市场消费,扩大了内需,加快了社会资金流转,实际的结果将是GDP更实际地增长。其好处和意义是很大的。

如果仅仅只是开放“市场经济”,而又不约束“权力”,松绑“权力”对“经济”、包括对“公共利益”的垄断,改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政策(概念、方式)”,继续扩大和制造“等级”、“特权”的新“政策”,在打被了“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以后,必然更加造成社会“经济权益”的不公平、不正义的极端化,进一步扩大贫富悬殊,也使“就业难”更加危机。

“社会保险法”从“保险”的错误名称,到“参加工作的年限”的误导确立,明显地有失公平和正义,是“经济上”的、一个新的“等级”、“特权”之法,背离于深化改革开放。

(十一),将“社保”从“救济”型

转变、恢复到“经济权益平等”型的本质上来

自“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全面“公有制”经济的“束缚”下走出后,那么,“划分城乡人口的‘二元结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就业”行业的“等级”划分等,“社保”的“政策”,显然是一种过时的“救济”性质的国民不平等政策。是社会经济不公平、不正义的“基础”和根源,并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和GDP产值的增长。

因为,在那种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下,是计划就业、国家分配,“政府”包揽一切。没有经济收入上的巨差,在社会转型(从“私有制”转向“公有制”)的过渡初期阶段时,这些“政策”还可以弥补社会经济问题。所以是属于“救济”型的“社保”政策,其基础是全面的“公有制”经济。

当社会经济已经又转型为“私有制”,并特别搞了“改制”的“私有化”以后,这种“救济”乞丐式的施保“政策”、这种临时性的基金“统筹”型“体制”,已经完全对立于社会经济的自然发展。

广大无“权”、无“资本”的“找不到工作者”、“伤、残、病、弱者”、“工作收入低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力和资本”垄断经济的状况下,就会永远陷于贫困,最多只处于被“救济”的乞丐地位。

所以,在正常的自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保”的政策,就不是“救济”的性质,而是公民“经济权益”平等的性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本质基础。这也就是需要国家的法律、政策,将“社保”从“救济”型,转变、恢复到“经济权益平等”型的本质上来。

经过社会的“折腾”、历史的教训后,工业时代的GDP产值,最终还是显露出它真正的“共产”本质(而不是私人财产和“资本”),它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平等“共产”。是“公共利益”的“国民财富”,它构成的“性质和原因”,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贡献。这就是要使GDP产值第一位地用之于“全民社保”的需要,这才是一个正常的自然社会。否则社会经济上就迷失了发展方向。

不言而喻,在这种条件下,就不能再沿用划分人口“城乡”、实施“低保”、“五保”,及基金“统筹”的那种“救济”型的“社保”政策。

而应立足于构建新的“经济基础”,——全体国民“经济权益”一律平等的“全民社保”法治体系;GDP产值首项将“全民社保”基金列入国民经济预算的开支;制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法律的分配实施细则。

这关乎每个中国人的根本经济利益,是每个中国人的殷切期待!

立足于国民“经济权益”的平等和正义,GDP的正确支配和使用,制定新的“全民社会保障法”,是真正检验“以人为本”的性质,才是经济改革的出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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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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